《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于6月4日上午在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由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大数据局共同起草,是继上海之后的全国第二部公共数据开放地方立法,也是全国首部省域公共数据开放立法,总共7章48条,包括总则、数据开放、数据利用、数据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具体指什么?

公共数据: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

公共数据开放: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小伙伴们一定很关心,究竟哪些数据可以开放,哪些不可以开放。

《办法》首先从技术和行为性质两方面界定了公共数据开放的定义,以与政府信息公开等具体行政行为相区别。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点和优先开放下列公共数据:

•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治理、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密切相关的数据;

•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出行、气象等数据;

• 与数字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数据;

• 其他需要重点和优先开放的数据。

确定公共数据重点和优先开放的具体范围,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并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社会公众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同时,根据数据开放的风险程度,将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禁止开放三类,并针对不同风险类别设置了有差异的开放方式。

禁止开放具有下列情形的公共数据:

•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 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 因数据获取协议或者知识产权保护等禁止开放的;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

前款所列的公共数据,依法已经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符合开放条件的,可以列为无条件开放类或者受限开放类公共数据。

其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数据不开放将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可以将其列为无条件开放类或者受限开放类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可以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数据确定为受限开放类数据

•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其指向的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意开放,且法律、法规未禁止的;

• 开放将严重挤占公共数据基础设施资源,影响公共数据处理运行效率的;

• 开放后预计带来特别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但现阶段安全风险难以评估的。

此外,要求优先和重点开放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公共数据,在确定开放重点时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办法》明确公共数据以省市两级平台统一开放为原则,要求所有数据均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开放。

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纳入平台统一开放的,应当事先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备案;要求拟开放的公共数据全部纳入开放目录并向社会公开,有关单位应当对现行目录进行定期评估并不断扩大数据开放数量等。同时,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现有目录外的数据开放需求,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处理。

《办法》系统规定了公共数据全流程安全管理制度,筑牢公共数据安全底线。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正当的原则,采集各类数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数据;采集公共数据应当限定在必要范围内,不得超出公共管理和服务需要采集数据。

自然人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各类事项时,有权选择核验身份信息的方式,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或者特定方式验证;已经通过身份证明文件验证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采集人像等生物信息重复认证其身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公共数据开放主体中止、撤回已开放数据。

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职责、大数据局的主管部门地位和责任等,同时还赋予了公共数据开放主体相应的监督管理职权,并对评价考核、培训、风险处置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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