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香港大学法律系郑家纯基金国际法教授兼系主任 赵云

网络空间到底应该被赋予何种法律地位呢?早期的探讨曾有不少观点认为,网络空间不存在主权,互联网是不受主权管治的独立空间;网络空间属于国际空间的一部分,即任何国家均不得宣称主权;即便宣称主权,国家也不能有效控制和监管网络空间以及在网络空间开展的活动。随着网络空间活动的频繁开展,各国都意识到互联网资源的商业价值以及技术和法律管控的必要性。实际上,各国也确实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对信息的流动做出必要的限制,而且能够制定法律对其境内的网络基本设施、人员和活动做出规管。这一切新的发展都在颠覆人们对网络空间以及网络主权的看法。总体而言,网络空间经历了从最初“国际空间、自由放任、行业自律”阶段到之后的“强化国内规管”阶段,并进入“国内规管与全球治理并存”的新阶段。

互联网的出现大大便利了人们之间的交流和商业贸易往来。人类社会前所未有地由于网络而紧密联系在一起,全球化的进程由于网络的出现已经突破原有的“地球村”概念,加入了虚拟空间的元素,使“空间”的概念得以无限延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出现正好反映了这一现实。表面上看,网络空间人类命运共同体与网络主权这两个理念存在矛盾,互不兼容。因此,很有必要认真分析这两个理念在此高度全球化社会的相互关系。厘清两者关系也有助于国际社会顺利建构合理有效的全球互联网管制框架,各国得以在网络空间和谐共存,共享互联网带来的诸多便利和商机。

网络空间人类命运共同体与网络主权这两个理念实际上体现了网络空间的两个不同方面,从不同角度切入网络空间,对有关方面做出理论层面的概括和总结;而这两者的有机结合,形成调整网络空间不可分割的规范整体,以便更好地应对网络空间出现的诸多挑战和规管难点。

针对网络空间的有效规管,网络空间人类命运共同体和网络主权这两个理念有着共同的目的,即在维护网络安全的基础上,促进并确保网络空间的高度自由和开放。行使网络主权需要遵循的平等、公正、合作、和平和法治五大原则背后所折射出的理念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国际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为了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我们必须坚持网络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领域的基本原则,网络主权则是一国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这可以从两个维度来进行理解。其一,网络必然需要网络物理设施组成,而一个国家的网络物理设施自然是该国领土的组成部分之一,从而当然可以对其行使主权。其二,将网络理解为基于网络物理设施所形成的空间,作为“拟制领土”行使国家主权。网络主权和传统国家主权的内涵和外延都是类似的,即包含管辖权、防卫权、独立权和平等权。这一概念自中国等国家立法倡导和使用后,越来越多地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接受。不少国家也开始审视和修订过往对于数据信息的管理政策,管理网络安全风险和公民信息安全,积极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实践活动行使网络主权。网络主权作为网络空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基石,两者的互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需要各国共同合作,确保网络安全和有序发展。要确保互联网在各国安全发展,就需要保证各国有权力管理国内的网络事宜,这正是国家管辖权的体现。一国管辖权包含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方面。例如,一国可以制定国内法,就有关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所应具备的条件、网站相关内容、网络行为,以及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为了确保有关国内法得以切实遵守和实施,各国行政部门有权对本国境内的网络设施、网络主题、网络行为以及网络内容等采取有关措施进行管理;而司法部门也可独立进行司法管辖,按照合适的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等四项原则独立决定本国法院对有关网络主体、网络行为或网络内容的管辖权。此外,各国也都有权加强本国应对网络窃听和网络攻击等恶意行为的防卫能力,即各国有自己的防卫权,采取包括设立网络防火墙在内的相应措施,确保本国网络安全,防止本国网络空间受到外来侵犯和非法干预。从另一方面而言,这也要求各国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规则,切实履行不侵犯他国、不干涉他国内政、审慎预防和保障合法权益这几项义务。网络主权的这些义务,也与现有主要网络空间国际规则保持了高度的一致,例如,“审慎预防义务”正是《网络行动国际法塔林手册 2.0 版》的重要内容之一。

其次,构建网络平台进行信息交流和分享,增加协商对话机制的渠道以加强沟通,也充分显示了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在加强各国合作的同时,还需要强调各国的独立权,即各国有权对本国网络独立的控制和运营权,此种权力互不隶属。各国有权自主选择本国网络的发展道路和治理模式,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加强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交流以便促进国际合作,需要建立在各国平等的基础上。《联合国宪章》将各国主权平等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在网络空间,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各国有权平等参与网络空间的国际治理,并共同制定国际规则。只有确保各国的平等权,才能对大多数国家面对的共同问题有一个持平的看法和回应,并推动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求,尽量避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数字时代的数据鸿沟,确保发展中国家同样也能够从网络技术发展中获益,实现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

总体而言,在现今社会,各国的国家利益不尽相同,但是无论在物理空间还是网络空间,各国都比以往更加紧密连接在一起,相互依存;各国尤其在网络空间和网络管制方面都面临严峻的挑战和共同的问题。网络空间治理的各国博弈也带来了种种挑战,并越来越强调能力建设和最佳实践等方向,基于网络空间跨越国界的特性,各国寄望仅仅依靠本国力量解决所有问题,独善其身已经不可能,也不会达致最好的效果;各国通过国际合作以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需要对国际合作采取广义的理解,即国际合作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包括双边合作、多边合作、区域性合作以及全球合作等。各种合作形式有各自的优点、合理性和必要性。面对网络空间共同治理,各国平等参与、共同利用、善意合作,开展全球合作,尤其在联合国框架下展开的合作,无疑是目前相对最为理想的方式。各国在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基础上展开平等的讨论,交流意见和看法,达成共识。只有坚持网络主权的理念,国际社会才能为网络空间制定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规范,建构网络空间人类命运共同体。也只有在坚持网络主权和网络空间人类命运共同体两者的辩证统一,才能实现网络空间的和平、安全和开放,并最终为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带来益处。

(本文刊登于《中国信息安全》杂志202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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