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管理是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日常保密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单位保密管理的“重头戏”,也是单位非常关注的问题。

切实根据岗位实际界定涉密人员岗位及其涉密等级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标准要求对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涉密人员涉密等级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3个等级。按照“以岗定人”的要求,一个人是否为涉密人员以及涉密等级的高低,不根据其身份地位确定,而是依据其所处的岗位来确定,要看这个岗位是不是涉密岗位。因此,确定涉密岗位时,要看在这个岗位上是否产生、处理或接触涉密信息,以及产生、处理或接触涉密信息的多少。此外,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也不是定的越高越好,定得太高一方面对其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限制,另一方面也会增加单位的管理成本。因此,应切实根据岗位实际来界定涉密人员等级。

全面落实涉密人员审查与培训考核要求

对涉密人员的审查包括进出两方面,一是“进”,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第3.5.1条规定应当对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方可成为涉密人员。涉密人员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有:(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无犯罪记录;(2)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并在其他单位无兼职;(3)社会关系清楚,本人及其配偶为中国境内公民。二是“出”,涉密集成甲级资质保密标准第3.5.9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须经资质单位保密审查。关于上岗的审查,比较容易理解,也基本都在做,但是离岗离职的保密审查却经常被疏忽。同时,离岗离职的保密审查也不仅仅是进行一些材料的移交、门禁卡权限的撤销等,更需对涉密人员的离职动机、拟定去向以及涉密项目承担和涉密信息掌握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由此把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可能带来的失泄密风险隐患。因此,离岗离职的保密审查不仅不应当被忽视,还应当成为涉密人员管理的重要内容。

涉密人员培训考核是提高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能力和意识的重要途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第3.5.7条规定资质单位应当对在岗涉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价,第3.14.1条规定资质单位应当将员工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发放保密补贴和评选先进的依据。这两条规定的“考核”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共同构成资质单位保密考核的主要内容。首先,从规定上看,第3.5.7条规定的“考核”对象是涉密人员,而第3.14.1条规定的对象是单位员工;其次,在考核形式上,前者要求的是定期考核评价,即需要建立一套独立的考评体系和机制,后者则是在原先的绩效考核体系基础上,纳入保密相关要求;最后,在考核内容方面,从规定本身来看,前者没有明确讲,后者的要求是“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职责的情况”,由于该规定已经囊括了涉密人员,即涉密人员的绩效考核中已经体现了“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职责的情况”,所以第3.5.7条规定的“考核”应当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综合性考核,考核应当更加全面,更能反映涉密人员在涉密岗位上的整体状况。

严格涉密人员出国(境)和脱密期管理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第3.5.10规定,涉密人员出国(境)的,应当经资质单位同意,出国(境)前应当进行保密教育。由于涉密人员出国(境)日趋频繁,涉密人员出国(境)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增强,不断成为资质单位涉密人员管理的重要环节。目前很多资质单位,涉密人员出国(境)管理走形式、走过场的情况较为突出,涉密人员隐匿出入(境)证件持有情况、涉密人员出国(境)审批和保密教育记录不全,甚至不审批、不教育等情况时有发生。从大量的失泄密案件可以看出,大部分的失泄密都发生在境外或者受到境外人员的影响所致,因此涉密资质单位必须严格对涉密人员出国(境)的管控,加强涉密人员出国(境)保密教育,采取多种形式防范审批教育不到位或者不审批、不教育的情况发生。

脱密期管理始于涉密人员离开本单位或者涉密岗位之时,由于在其离岗时,其掌握知悉的某些涉密信息可能尚处保密期限内,如对其不加约束,则将国家秘密陷于危险境地。目前脱密期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有3类:一是脱密期限“一刀切”。即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期限统一按照其涉密等级划分为半年、一年等,由于同一等级的涉密人员掌握和知悉的涉密信息在重要性和数量上存在差异,仅仅考虑其涉密等级确定脱密期限是不能满足现实要求的,也无法真正达到脱密期管理的目的。二是管理要求形同虚设,重点不突出。主要指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未结合具体人员的实际情况,脱密期管理内容不仅异常简单,而且完全趋同,掌握、知悉大量涉密信息的重要涉密人员与其他人员不加区分,导致脱密期管理要求形同虚设,达不到实际效果。三是脱密期管理方式单一。在实际中见到最多的脱密期管理方式是电话回访,这也是绝大多数单位采取的唯一的脱密期管理方式。电话回访有一定的便利性,但囿于其自身局限性,单纯的电话回访无法确认回访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涉密人员离开岗位或者单位并不意味着对其保密管理的结束,而是另一个更重要的管理的开始,因此,有必要结合实际探索更加有效的脱密期管理方式。

(文章来源:《保密科学技术》,作者:孙李科  /  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文中图片来源:互联网)

声明:本文来自保密科学技术,版权归作者所有。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安全内参立场,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有侵权,请联系 anquanneic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