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DPO社群中热心同学的努力,欧洲议会日前投票通过的《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的中文翻译终于出炉了。在此,把译者前言贴出来。
译者前言
在欧洲人看来,数字经济大潮中,自己没理由缺位。28个成员国、5亿人市场,如果适用同一套法律框架和规则,使得数字经济基本要素——人才、技术、资金、物资、数据等能够自由地流动、配置,那欧盟市场的活力和潜力将得以完全释放。据欧盟委员会自己测算:“如果有利的政策和立法就位,欧洲数字经济将增长18倍,在2020年占欧盟GDP的4%”。同时,欧盟将借此取得在数字经济的全球领导地位。
因此,数据(包括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的自由流动,一直是欧盟建立单一数字市场战略(digital single market strategy)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在个人数据方面,《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一条第一款就明确:“本条例提出了在个人数据处理领域对自然人保护的规则,以及个人数据自由流动的规则”。对于后者,GDPR第一条第三款再次强调:“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的自由流动,不应出于在个人数据处理领域对自然人的保护而被限制或禁止”。如果用大白话来说,就是两句:一是,在欧盟境内个人数据应在高保护水平下自由流动;二是GDPR设立了个人数据保护的基准线,欧盟各成员国、各组织不得再以保护个人数据为由,阻碍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的自由流动。在非个人数据方面,欧盟委员会于2017年9月13日提出“促进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的立法建议。本公号于14日就对立法建议做了详细介绍。【见网安寻路人:欧盟委员会公布“促进非个人信息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的立法建议,2017年9月14日】。2018年10月4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Regulation “on a framework for the free flow of non-personaldata in the European Union”,以下简称《框架条例》)。虽然理论上该《框架条例》还需要欧盟理事会于今年11月投票通过,才算正式走完欧盟的立法程序,但由于今年6月针对该《框架条例》的Trilogue(即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的三方会谈)业已完成,因此可以预计11月时《框架条例》将顺利通过且文本不会有实质性修改。数据保护官(DPO)沙龙决定对目前欧洲议会通过的《框架条例》版本进行翻译,供大家研究参考之用。[1]背景介绍完毕,接下来看《框架条例》如何促进非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简单来说,《框架条例》解决了三件事:消除各成员国的数据本地化要求、确保成员国有权机关能够及时获取数据、保障专业用户能够自由地迁移数据。首先来看消除各成员国的数据本地化要求。《框架条例》确立:任何成员国不得限制组织选择存储或处理其数据的地理位置,除非是基于公共安全事由。如果成员国在设立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前,需要明确证明该要求的合理性,并根据欧盟“单一市场透明度指令”【Directive (EU) 2015/1535】中的程序事先与欧盟委员会沟通。在欧盟看来,消除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比例性显著失当的数据本地化要求是首要目标。2017年1月,欧盟委员曾发布一项研究表明,过去10年间欧盟境内的数据本地化要求增长了100%。行业分布如下。
[1] 在本《框架条例》中英文版本中,加黑斜体字部分代表欧洲议会对欧盟委员会所提出的的版本,进行的修改或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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