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政府采购的重磅消息一个接一个。继财政部一月前发布七个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后,2024年2月1日又发布《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11日前。
据悉,该《办法》系首部以政府应用需求为导向、以公平竞争及采购人与供应商风险共担为基础的创新产品研发和应用推广一体化管理制度。结合国内开展订购、首购的实践经验,借鉴国际上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的主要做法研究起草。
《办法》分为总则,需求管理,订购程序,首购程序,研发合同管理,争议处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注意到,全文79次提到“供应商”一词。作为把创新当作企业生命线、且积极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需要重点关注哪些内容?记者通读办法后整理如下:
1.供应商与谁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
供应商与采购人合作。《办法》规定,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购买研发成功的新产品、新技术,这种采购方式即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也就是说,必须要有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这是前提条件。
2.供应商怎么参与合作创新采购?
《办法》规定,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订购,即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
另一个阶段是首购,是指对于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采购人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产品的活动。
3.什么创新产品,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
《办法》规定,新产品和新技术(统称为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新的技术思想或者新的技术方法,才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
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属于办法规定的创新产品范围。
4.研发供应商如何确定?
通过竞争确定。《办法》规定,除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以外,采购人应当通过竞争确定研发供应商。
5.研发供应商资格条件如何设置?
《办法》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利于降低研发风险的要求,围绕供应商需具备的研发能力设定资格条件,具体可以包括:合作创新采购项目所必需的已有专利、专有技术类别,同类项目的研发业绩,供应商已具备的研究基础等。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明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采购人应当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合作创新采购活动。
6.中小企业可以参与创新研发活动吗?
可以。《办法》规定,对于工作内容难以分割的综合性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将合同份额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中小企业承担,推动中小企业参与创新研发活动。
7.合作创新采购知识产权归谁?
《办法》规定,合作创新采购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分两种情况:一是按照民法典、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研发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原则上属于供应商享有;二是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约定由采购人享有或者约定共同享有。
8.怎么向供应商发出邀请?
《办法》规定,供应商邀请分两种情况:通常情形下,采购人应当发布合作创新采购公告邀请供应商,合作创新采购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参与合作创新采购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等。提交申请文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特殊情形下,采购人可以直接向唯一供应商发出邀请书。根据上述规定,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等限制,只能从有限范围或者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直接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合作创新采购邀请书。
9.供应商如何了解创新产品具体需求?
合作创新采购设置了创新概念交流环节。《办法》规定,谈判小组集中与所有供应商共同进行创新概念交流,交流内容包括创新产品最低研发目标和应用场景、最高研发费用及采购方案的其他相关内容。
创新概念交流中,采购人应当全面及时回答供应商提问。必要时,采购人可以组织供应商进行集中答疑和现场考察。
10. 研发谈判文件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规定,研发谈判文件主要包括十二方面内容:
一是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及应用场景说明;
二是研发成本补偿的范围、比例和限额,设定激励费用的,激励费用的比例;
三是创新产品首购数量或者金额;
四是研发供应商的数量;
五是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在谈判过程中不得更改的主要评审因素及其权重,以及是否采用两阶段评审;
六是研发时间、研发中期谈判节点以及研发中期谈判的供应商淘汰规则;
七是创新产品的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
八是首购产品评审标准;
九是知识产权权属;
十是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等政策要求;
十一是研发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是响应文件编制和响应时间要求。
11.评审因素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规定,评审因素主要包括供应商研发方案,供应商的研发总费用和研发成本补偿金额,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利益分配、使用方式,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方案等。其中,供应商研发方案的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12.供应商响应文件应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规定,供应商响应文件主要包括七方面内容:
一是供应商的研发方案;
二是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
三是响应报价,供应商应当对研发成本补偿金额和研发总费用分别报价,且各自不得高于研发谈判文件规定的研发成本补偿限额和最高研发费用;
四是创新产品的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
五是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方案;
六是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等政策要求的响应内容;
七是其他需要响应的内容。
13.供应商的研发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规定,供应商的研发方案主要包括研发产品预计能实现的功能、性能,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其他产出目标,研发拟采用的技术路线及其优势,研发风险的控制措施,研发团队组成、团队成员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研发进度安排与中期谈判节点等。
14.供应商的研发总费用指什么?
《办法》规定,研发总费用是指供应商研发成本补偿金额与首购费用之和。其中,首购费用除创新产品本身的购买费用以外,还包括创新产品未来一定期限内的运行维护等费用。
15.研发谈判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办法》规定,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内容主要包括六方面:一是对创新产品最低研发目标、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等的细化要求;二是对供应商研发方案的调整建议;三是研发成本补偿的范围、比例和限额,及首购费用;四是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五是中期谈判节点和标志性成果;六是研发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变化及应对措施。
16.研发谈判响应文件怎么评审?
《办法》规定,谈判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谈判文件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人。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可以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研发方案部分和其他部分采取两阶段评审,先评审研发方案部分,对研发方案得分达到合格分的,再综合评审其他部分,按照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成交候选人。
17.怎么确定研发供应商?
《办法》规定,采购人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研发供应商数量和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研发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研发供应商。研发供应商数量最多不得超过三家。采购人应当依法与研发供应商签订研发合同。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比照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协商谈判,签订研发合同。
18.创新产品怎么验收?
《办法》规定,对于研发供应商提交的最终定型的创新产品,采购人应当按照研发合同约定的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开展验收,验收时可以邀请谈判小组成员参与。对通过验收的创新产品,采购人应当按照研发合同约定进行成本补偿。
19.首购程序怎么走?
《办法》规定,首先,确定首购产品。采购人按照研发合同约定开展创新产品首购。首购评审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主要包括创新产品的功能、性能、价格、售后服务方案等,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研发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其签订的研发合同中约定的首购价格。
研发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按照研发合同约定提供首购产品迭代升级服务,用升级后的创新产品替代原首购产品。因采购人调整创新产品功能、性能目标需要调整费用的,增加的费用不得超过首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其次,对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选择首购产品中的重点产品制定相应的采购需求标准,推荐在政府采购中使用;涉及国家安全的创新产品,可以实行强制采购。
20.研发合同怎么定价?
《办法》规定,研发合同为成本补偿合同。成本补偿的范围包括供应商在研发过程中实际投入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以及间接费用等。
21.研发失败,研发成本怎么补偿?
《办法》规定,研发失败的研发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对其实际发生的属于补偿范围的研发成本,按研发合同约定的补偿比例支付补偿费用,且不得超过研发合同约定的研发成本补偿金额。创新产品通过验收的研发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向其支付全部成本补偿金额。
22.首购预付款支付多少?
《办法》规定,采购人应当自首购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首购产品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用于创新产品生产制造。预付款金额不得低于首购协议约定的首购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23.研发合同什么情况下终止解除?
《办法》规定,研发合同履行中,因市场已出现拟研发创新产品的同类产品等情形,采购人认为研发合同继续履行没有意义的,应当及时通知研发供应商终止研发合同,并按研发合同约定向研发供应商支付相应的研发成本补偿费用。
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研发供应商应当及时通知采购人终止研发合同,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采购人按研发合同约定向研发供应商支付相应的研发成本补偿费用。
因研发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致使研发工作发生重大延误、停滞或者失败的,采购人可以解除研发合同,研发供应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4.供应商认为合法权益受损,如何维权?
《办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邀请参与合作创新采购的过程、资格审查的过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质疑、投诉。
参与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的供应商认为研发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质疑、投诉。
25.供应商违法,怎么处理?
《办法》规定,违反办法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或者合同履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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