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5日俄罗斯财政部出台关于数字资产管制和ICO的联邦法律草案。该草案中明确了以下若干规范要旨

1. 将数字金融资产定义为“使用加密方式创建的、电子形式的财产”,包括加密货币、代币(token)等。数字金融资产在俄罗斯境内不是合法的支付手段。

2. 加密货币应当依据数字交易注册管理机构的规则,由本注册机构的参与者在数字交易的分布式注册中创建和记账。

3. 代币可以由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发行。一个特定类型的代币只能有一个发行者。

4. 将挖矿定义为:一种旨在获取加密货币的创业活动。挖矿活动是合法有效的行为。

5. 限定数字金融资产交易主体资格,只有依据俄联邦法设立的法人实体可以操作交易,包括数字金融资产之间的交易及与卢布或外币的交易。交易主体须符合联邦法律中“证券市场”及“组织交易”条款中的规定。

6. 不符合主体资格的投资者在购买代币时,每单限额为5万卢布。同时只能通过拥有数字钱包的数字金融资产交易主体所开设的特殊账户,以贷记的方式进行购买。

7. 规定发行代币的程序,代币发行者在信息网络上披露收购其所发放的代币的要约(公开报价)、投资备忘录和其他必要文件;签订合同,包括智能合同,以完成代币的转让和支付。

8. 在代币发行之前,代币信息不得以任何广告形式发布给潜在的购买者。

9. 该法自官方公布之日起90天后生效。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同日发布的俄总统指出:

1. 该草案中对数字金融术语,包括加密货币的定义,基于卢布是俄联邦唯一法定货币的原则。

2. 该草案中令ICO借鉴证券发行条例,对基金与加密货币的公开募集及数据金融资产的流通也进行了规制。

3. 对于该法案,俄罗斯银行就加密货币与卢布、外币或其他财产的交易提出了异议。银行认为交易应当限于为了吸引融资而发行的代币。

4. 俄财政部提醒,目前加密货币交易泛滥,对于此类交易的立法禁止会为加密货币成为非法业务提供、犯罪所得合法化和资助恐怖主义的工具创造条件。

5. 该法案中对加密货币的定义和对俄境内加密货币交易程序的确立将显著降低欺诈风险、反洗钱、反恐融资,也将有助于建立透明的加密货币运作税制,这将导致俄预算收入增长。

6. 同时应当注意,加密货币在未来也不会成为俄罗斯境内的支付手段。

吴沈括,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法学院副教授、硕导、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

王奕媛,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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