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因其在数字规则制定上的主导地位,被誉为“数字帝国”,与美国的硅谷模式、我国的国家引导模式并列,构成了21世纪全球数字治理的三大典型路径。
如果说欧洲数字战略是欧盟内部的数字化转型蓝图,那么欧盟国际数字战略(International Digital Strategy for the EU)则是欧盟对外部世界的数字外交、标准输出和国际合作战略,通过向外输出影响力,塑造全球数字秩序。
一、战略发布背景与核心逻辑
在数字革命重塑经济、社会、全球地缘政治格局的背景下,欧盟委员会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于2025年6月通过了欧盟国际数字战略。该战略致力于提升欧洲竞争力,推动以欧洲及其伙伴安全为重点的数字议程,并塑造全球数字治理和标准。
欧盟国际数字战略有三大目标:一是扩大国际伙伴关系,欧盟将通过深化现有的数字伙伴关系和对话、建立新的伙伴关系和对话、并通过新的数字伙伴关系网络促进合作,加强其自身及其合作伙伴的技术竞争力和安全。二是部署欧盟科技商业计划,结合欧盟私营和公共部门的投资,支持伙伴国家的数字化转型,其中包括人工智能工厂、安全可信连接投资、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等组成部分。通过促进基于规则的全球数字秩序,加强全球数字治理,符合欧盟的基本价值观。三是塑造全球数字秩序,通过促进基于规则的全球数字秩序,加强全球数字治理,符合欧盟的基本价值观。
欧盟在与伙伴国家开展数字合作时,将重点聚焦六大优先领域:一是加强安全可靠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支撑能源、交通、金融和卫生等关键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推进在新兴技术领域的协作,包括人工智能、5G/6G、半导体及量子技术,提升前沿科技互联互通水平;三是通过数字治理合作,促进社会凝聚力,推动欧盟价值观落实;四是强化网络安全协作,提升伙伴国家网络防御能力,作为对欧盟自身安全体系的直接战略投资;五是推动数字身份与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身份互认协议,简化跨境业务流程,便利公民跨境流动;六是共同加强对网络平台的规范治理,特别是儿童网络保护和公民隐私的保障。
尽管欧盟拥有一个庞大的一体化数字单一市场,在数字交付服务的进出口方面处于全球领先地位,但其面临多重内外部挑战,使得制定欧盟国际数字战略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
根据《2025年数字十年现状》报告对2024年的评估,欧盟面临结构性挑战和新的问题,如连接基础设施(如光纤和 5G独立网络)的推出仍然滞后;公司对人工智能、云和大数据的采用有所提高,但需要加速;欧盟仍然依赖外部提供商提供人工智能和云服务以及半导体和量子基础设施组件的生产;政府数字基础设施的很大一部分仍然依赖于欧盟以外的服务提供商;民用部门和国防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合作,导致人工智能、量子计算和半导体等军民两用数字技术的推进延迟;高级技能的ICT专家仍然缺少等。
从更长周期看,一方面,欧盟与主要科技强国间的生产率差距持续扩大,核心在于科技企业创新能力不足、技术规模化能力较弱、全球市场竞争力不强,迫切需要通过外部合作和规则塑造激发自身技术突破与产业跃升动力;另一方面,关键技术“卡脖子”、技术外泄及地缘风险上升,暴露出欧盟在核心基础设施和战略科技领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必须加快构建自主可控、可信安全的技术体系和伙伴网络,提升战略韧性。同时,数字技术已成为全球规则竞争和多边治理的焦点领域,欧盟也需发挥制度优势,通过输出以“可信”“人本”“包容”为导向的治理理念,构建广泛的国际合作格局,推动形成开放、公平、透明的全球数字秩序,维护和扩大欧盟的战略利益与价值引领力。
二、构建全球合作伙伴网络
欧盟国际数字战略指出,欧盟通过部长级贸易与技术理事会,和数字合作伙伴开展了强有力的地区和双边数字合作。欧盟通过建立、拓展与整合多层次国际合作机制,构建一个有韧性、互联互通、可持续的数字伙伴生态系统。
一是深化现有的数字伙伴关系与对话机制。欧盟已分别与日本、韩国、新加坡、加拿大等国建立数字伙伴关系,与美国、印度设立贸易与技术理事会(TTC),并通过数字对话和网络安全对话机制,与全球多国推进合作交流。同时,还通过全面战略伙伴框架,将数字议题纳入与发展中地区国家的合作议程,呈现出从发达经济体向新兴市场延展的趋势。在合作路径上,欧盟不断拓展合作议题范围,将人工智能、关键技术、安全与双用途技术纳入议程,并通过加强B2B、B2G对接、推动联合投资与监管合作,打造利益共同体和规则共同体。
二是拓展新的数字合作机制与数字贸易协议网络。一方面,欧盟拟与更多国家建立“数字伙伴关系”与“数字对话机制”,以制度性安排深化互联互通与政策协调;另一方面,依托“全球门户”(Global Gateway)战略平台,推动对外数字基础设施投资,强化与发展中国家在技术、标准和安全领域的黏性。在数字贸易领域,欧盟持续推动高标准数字贸易协议(DTA)网络布局。截至目前,已与新加坡签署数字协议(2025年5月)、与韩国完成谈判(2025年3月),并正积极推进与印度、印尼、泰国、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的谈判进程。与此同时,与日本就数据跨境流动规则达成协议并已于2024年正式生效。此外,欧盟与英国、智利、新西兰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也均涵盖数字经济条款。
三是将各类数字合作机制整合为“网络化运作体系”。其核心目标是构建一个互联互通、协同推进的数字伙伴网络,实现从单点合作向系统协同的转型升级。为实现这一目标,欧盟通过多种方式强化机制联动,包括定期开展技术交流与高层政策对话,提升战略沟通的稳定性与前瞻性;启动跨国联合项目,重点聚焦人工智能(下表)、云计算、互操作性测试等前沿领域,推动从政策合作向技术共研的纵深发展;在第三国实施联合投资或试点项目,推动欧盟标准和技术解决方案“走出去”;设立涵盖欧盟、成员国及伙伴国高层的数字伙伴网络,打造多层级、多主体参与的战略合作平台。
表:人工智能国际合作机制多层次合作网络
合作层级 | 具体机制 | 合作国 |
双边机制 | 与AI Safety Institutes建立合作协议(如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 | 日、英、加、印、韩、新 |
区域机制 | EU-LAC数字联盟中推进AI公共用途与能力建设 | 拉美与加勒比国家 |
多边机制 | 全球AI伙伴关系(GPAI) OECD AIGOG7“广岛AI进程” | OECD/G7国家、全球 |
项目机制 | AI for Public Good(城市重建、医疗、公共服务) AI Hub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非洲) | 乌克兰、非洲、LAC |
四是加强关键领域的合作机制。在合作路径上,欧盟重点推动双用途技术的战略协同,涵盖人工智能、量子计算、防务数字化等关键领域(下表),强化数字技术在军民两用场景中的应用延展。同时,通过欧盟防务创新计划(EUDIS)与欧洲防务创新枢纽(HEDI)等平台,持续深化与如乌克兰、挪威等国的数字安全合作,提升边缘地区的防御能力与技术互操作性。此外,欧盟正积极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在防务体系中的集成部署与标准统一,以增强跨国防务协同的数字支撑能力,并提升整体技术自主性与抗冲击能力。
表:欧盟国际数字战略六大重点任务政策路线
任务领域 | 主要措施 | 合作对象 | 时间安排 |
安全连接 | 北极海底光缆、新兴市场5G推广、区域连接工具箱 | 美国、日本、拉美、非洲 | 2025–2030 |
新兴技术 | AI安全研究、AI公共用途、6G研发、芯片预警机制、量子计算合作 | 日本、韩国、印度、加拿大、乌克兰等 | 持续推进,重点窗口期为2026–2030 |
网络安全 | 网络对话机制、网络能力建设、UN/G7等多边机制 | 全球、OECD、G7 | 持续推进 |
数字身份与DPI | eID Wallet全球互认、健康认证系统、跨境互通 | 印度、日本、乌克兰、SICA成员国 | 2025–2030 |
平台治理 | DSA/DMA输出、人权导向治理、防FIMI攻击 | 联合国、UNESCO、拉美、CEFTA | 2025–2027 |
全球数字治理 | Web4.0标准制定、开放协议、青年参与治理 | 多边组织、GDC、WSIS+20 | 2025Q4 起 |
五是加快构建统一、系统化的“技术商业方案”(Tech Business Offer)。为了与更多可信赖的伙伴国家开展合作,欧盟将制定一项综合性的技术商业方案,将支持安全可信的数字连接、数字公共基础设施、人工智能与软件解决方案等领域的推广与部署。将采取“欧洲技术团队”模式,由欧盟与成员国共同管理,并广泛吸纳欧盟企业、发展金融机构和出口信用机构参与,D4D Hub与EU4Digital等欧洲数字合作平台将在其中发挥重要协调作用。欧盟将依托驻外代表团与成员国使馆密切合作,利用已在若干伙伴国家设立的“非正式数字枢纽”促进“欧洲技术团队”合作机制落地。对于已建立或正在洽谈战略伙伴关系的国家,该方案将纳入现有或拟定的合作框架之中加以整合实施。
三、我国视角下的研判与建议
欧盟国际数字战略的提出,标志着其正加速由区域治理者向全球数字规则塑造者转变,依托技术、规则与价值观输出,构建以自身为核心的全球数字合作网络。对我国而言,这既是重要的战略变量,也带来现实的挑战与合作机遇,亟需从全局高度加以研判和系统应对。
一是欧盟数字战略外溢效应增强,推动全球数字规则竞争进入制度化阶段。欧盟通过数字伙伴关系、数字贸易协议、技术商业方案等多层级合作机制,将“可信”“人本”“包容”的治理理念嵌入基础设施、技术标准和平台规则之中,逐步构建具有全球吸引力的制度矩阵,未来在数据跨境、AI监管、平台治理等领域的规则主导力值得高度关注。
二是欧盟日益强调技术安全与价值绑定,对我国企业出海及技术合作形成新的非关税壁垒。一方面,其在数据治理、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领域强化“可信合作”门槛,提出数字信任、供应链透明等前置条件;另一方面,在数字身份、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等方向推动互认机制与价值捆绑,可能对我国数字产品、平台和制度传播形成“排他性”外溢。
三是我国亦可借势强化制度型开放与国际合作布局。面对欧盟战略延展带来的网络化竞争压力,我国应主动参与全球数字治理议程,积极开展数字贸易规则对话、技术标准共建和平台治理协作,在多边平台中推动共识构建,维护开放、包容、非歧视的全球数字秩序。
四是加快提升我国数字规则研究能力和战略沟通能力,构建面向全球的数字议程传播体系。聚焦AI伦理、平台治理、数字权利等前沿议题,推动构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数字治理话语体系;支持企业、高校、智库“走出去”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谈判,提升制度性影响力和主动塑造能力。
总体来看,我国需以更加积极开放的姿态,推动制度型开放、战略型沟通和协同型合作,主动参与全球数字规则构建,在变局中稳住发展主动权,提升全球数字竞争力与制度塑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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