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BIS)通过联邦公告网站正式宣布修订《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推出“关联方规则”(Affiliates rule)。新规规定,任何直接或间接由实体清单(Entity List)企业、军事最终用户清单(MEU List)企业或特定受制裁方(§744.8(a)(1) SDN)持股总和达50%以上的境外公司,将自动面临出口许可限制。这一举措旨在封堵名单企业利用境外子公司规避管控的漏洞,取代此前仅针对法律上不独立分支的“法律独立标准”。BIS坦言,旧规让企业轻易通过新设公司蒙混过关,已难以护航美国国家安全与外交政策利益。
本次规则规则修订包括:
一、适用范围与核心标准
任何境外企业若由一个或多个实体清单企业、军事最终用户清单企业或§744.8(a)(1) SDN持股总和≥50%,将自动适用相应限制;
若持股方限制标准不一,BIS将强制执行最严格的要求,例如一个未列名实体由多个实体清单企业拥有,若仅其中一个企业符合许可例外,该例外失效;
若无法确认持股比例,须依据新增的“红旗29”(Red Flag 29)机制解决,或提交BIS许可申请,或确认适用许可例外(如JSC Integral可依许可证例外GOV §740.11(b)(2)和(e))。
二、“红旗29”合规要求
当知悉境外企业有名单方持股但比例不明,出口商、再出口商或转移方须在交易前查清持股比例,或申请许可,或遵守名单方最严格要求;
BIS新增红旗至§732 Supplement No. 3,提醒关注持股不透明情况,尤其在数据有限的地区。
三、临时通用许可(TGL)
有效期:新规生效后60天(根据§736 Supplement No. 1(g));
授权范围:允许某些涉及非列名、50%或以上持股境外附属企业的出口、再出口和境内转移交易,需遵守所有EAR要求并保留记录。
四、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 Rules)同步调整
对有脚注的实体清单企业,若其≥50%持股的境外公司涉及符合§734.9(e)、(g)标准的外国产品,适用相同管制。例如,脚注1与3持股组合需综合适用所有限制,预计新增5个年度许可申请。
五、清单修改与申诉
境外关联方若认为无重大规避风险,可按§744.16(e)或§744.21(b)(2)申请修改,争取豁免。
六、其他合规提示
持股低于50%的情形虽不自动受限,但BIS建议出口商加强尽职调查,尤其涉及名单实体时;
仅适用于境外实体,地址例外适用:若名单仅列具体地址,不波及其他同母公司实体;
OFAC提供指导,BIS可能效仿,必要时将额外实体列入实体清单。
七、执法与责任
新规执行采用严格责任制,无需证明“知情”即可处罚违规。
出口商需主动核查交易方股权结构,货运代理和金融机构等也需遵守BIS指导,确保合规。
BIS强调,实体清单自1997年设立以来不断扩展,此次调整与OFAC 50%规则接轨,减轻企业负担,同时捍卫美国利益。规则自提交公众检查之日起生效(案卷号250509-0083,RIN 0694-AK11),评论须在提交公众检查之日起30天内提交。生效后30天内,在途物品可按旧规处理。
公告原文下载地址:
https://public-inspection.federalregister.gov/2025-19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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