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人工智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不仅是区域性监管政策的创新,更是我国在数字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完善。《指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从传统的、普适性的制度框架,向专业化、行业化、精准化的保护模式转型。在数字经济深度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演进的时代背景下,浙江省作为我国数字经济创新高地和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区,其政策创新具有显著的示范价值和引领效应。

从全球视野来看,人工智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已从单一的技术优势转变为算法、数据和模型的有机整合。国际领先企业的发展经验表明,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是维持技术领先地位、确保市场优势的重要制度保障。然而,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在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特性时存在不足:例如专利制度要求充分公开与算法持续优化的矛盾,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围难以覆盖数据集合与模型参数等,而商业秘密保护本身又面临着界定模糊、举证困难、保护手段有限等现实困境。

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进一步凸显了《指引》的适时性与必要性。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最新数据,2024年我国人工智能产业规模已突破9000亿元,同比增长24%,在全球人工智能产业格局中展现出强大的发展韧性[1]。在产业化加速推进的过程中,企业间人才流动加剧、技术模仿成本降低、不正当竞争风险上升等多重因素交织,导致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呈现高发态势,给企业的创新发展带来挑战。

人工智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往往具有技术隐蔽性强、证据电子化、损害扩散快等特点,而传统民事诉讼程序则存在周期长、举证难、赔偿认定复杂等现实问题,难以满足企业快速制止侵权、有效控制损害的现实需求。“行政保护与民事司法协同”(以下简称“行民协同”)模式有助于突破传统诉讼主导路径的局限,通过行政执法的主动性、高效性与司法救济的终局性、全面性有机结合,构建覆盖侵权防范、快速制止、证据固定、损失追偿的全链条保护机制。

01

人工智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特殊困境

1. 人工智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客体的复杂性

《指引》在开篇即明确了人工智能企业创新成果的保护范围包括算法、模型、数据、生成物及相关硬件,这种客体范围的扩展反映了技术发展的现实需求,同时也带来了保护的复杂性挑战。

首先,《指引》提到算法通常被视为企业的重要创新成果,而算法模型的动态演进对保密措施的适应性提出更高要求。人工智能算法处于持续优化进程中,深度学习模型的训练通常涉及数百个epoch的迭代调整,超参数优化、网络结构搜索、正则化策略选择等环节产生大量中间结果。这些算法演进过程中的关键决策节点往往构成企业独特的技术诀窍(know-how)。然而,算法的“黑箱”特性使得侵权比对面临困难,当竞争对手获得相似技术效果时,难以判断是独立研发成果还是通过技术手段不当获取。更为复杂的是,当前主流人工智能开发普遍采用开源框架,企业通常基于开源代码进行针对性优化,使得权利边界更加模糊。

其次,数据资产的多元属性使得法律保护面临交叉适用难题。根据《指引》,人工智能企业的核心数据资产不仅包括原始数据集,与数据相关的数据标注方法、数据清洗方法等均可以作为创新成果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这些数据资产往往同时涉及商业秘密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多重法律规范。以自动驾驶企业为例,其路测数据既包含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对象的车辆感知与决策的技术参数,也涉及受测绘法规规制的地理空间信息,同时其处理的行人车辆影像还可能涉及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问题。这种多元属性要求企业在设计保护方案时必须进行精细化的法律适用分析和技术处理。

再次,技术实施的隐蔽特性增加了侵权发现与证据固定的难度。训练完成的人工智能模型本质上是一个高维参数空间,参数值及其分布规律构成模型的核心竞争力。与源代码不同,模型参数难以通过常规审查发现侵权,而需要通过专门的模型解剖和比对分析,乃至对研发流程和客观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结论。[2]

2. 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权利人将面对较高的举证负担

面对人工智能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传统以民事诉讼为主的保护模式显露出一定不足:

在诉讼周期方面,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普遍较长[3],涉及人工智能技术的案件因技术复杂性可能进一步延长。漫长的诉讼过程对人工智能企业而言意味着双重损失:一方面,侵权方在诉讼期间持续使用侵权技术获取市场收益;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快速迭代的特性可能导致在案件审结时,涉案技术已丧失商业价值。

在举证责任方面,权利人面临较高的举证门槛。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需要同时证明:商业秘密符合法定要件、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权利人仍应至少承担“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与“接触+实质相似”的举证责任。在人工智能领域,每个环节的举证都面临一定困难。举例来说,证明“非公知性”通常需要提供全面的技术检索报告,证明“同一性”需要进行复杂的技术比对,证明“损失数额”需要精确的评估模型。而被告往往利用技术特点进行抗辩,如主张相似算法是“独立研发”或属于“公有领域”的结果。在技术事实查明环节,法官通常需要借助司法鉴定,但因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且既有案件鉴定经验的不足,现有鉴定机构在人工智能技术领域面临鉴定方法和标准缺失的难题。

在赔偿计算方面,权利人通常难以获得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据,导致赔偿难以弥补权利人实际损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法院可以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确定损害赔偿,在前述均不能查明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定500万元以内酌定赔偿。在人工智能场景下,两种计算依据都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对于实际损失而言,对于商业秘密这类无形资产,通常权利人的损失难以量化;对于实际获利,在民事诉讼中通常难以获得侵权人获利的证据,实际侵权获利难以查清。即使根据司法实践拓展损失赔偿认定方式,选择通过商业秘密合理许可费计算损失数额[4],受限于人工智能技术许可市场尚未成熟,也难有可参考的许可费计算标准。而在无法准确查明损失数额致使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则赔偿金额有限,可能难以弥补权利人创新投入。

在行为保全方面,诉前禁令的申请标准过高且执行困难。法院在商业秘密案件中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担保,证明“难以弥补的损害”,而人工智能技术侵权的损害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延迟性,难以在短期内证明[5]。即便获得禁令,在实际执行中也面临技术难题:如何监督被告停止使用侵权算法?如何确保被告删除已获取的技术资料?在云端部署成为主流的今天,侵权代码可能分布在多个服务器和容器中,传统的证据保全和执行手段显得力不从心。

此外,尽管权利人可以通过启动刑事程序来弥补民事诉讼在取证方面的不足,但刑事程序启动本身门槛较高,对于商业秘密刑事控告所需的三十万损失立案门槛,人工智能场景下权利人面临损失举证困难的问题。且在实际审理中也存在如刑事程序中关于第三人犯罪行为的过错要求与民事程序中关于第三人违法行为的过错要求不同等差异,变相增加了权利人维权难度。

02

行政保护的优势

浙江省《指引》的出台是建立在行政执法能力系统性提升的基础之上的。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进行了一系列体制、机制创新,为行政保护的有效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相较于司法保护,行政途径在人工智能商业秘密保护中展现出独特的制度优势:

其一,快速性优势。从启动程序看,成功启动行政投诉程序后,相比于民事诉讼程序,行政投诉没有诉讼费缴纳、管辖权异议等程序环节,行政机关可以迅速开始调查;从调查过程看,行政执法具有主动性,可以依职权查明证据,避免当事人举证不能的风险;从执法效果看,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在必要时可采取的查封、扣押等临时措施,可以起到迅速制止侵权行为的实际效果。因为技术生命周期正在不断缩短,时间维度的压缩对人工智能企业至关重要。虽然对于人工智能算法价值的半衰期尚无准确数据,但此类信息表明算法效率改进极快”[6],因此快速制止侵权意味着更大的商业价值保全。

其二,准确性优势。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权具有强制效力,可以进入经营场所检查,查阅复制财务资料,查封扣押涉案物品,询问相关人员,从而得到更充分的证据。在技术事实查明方面,行政执法可以调动更多公共资源,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聘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其三,程序衔接优势。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刑事程序都有较好的衔接。对民事程序,可以通过调查令等形式,将行政阶段获取的证据引入民事诉讼,从而在赔偿计算上,以行政处罚认定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侵权事实、期间、情节、规模等,在后续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支持损害赔偿请求的证据,极大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司法实践中,已有多个案例显示,行政机关认定的侵权事实在民事诉讼中获得了法院的采纳[7]。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如果行政调查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判断的,行政机关可以向公安机关移送,大大降低了刑事立案难度,可以强力、彻底的解决商业秘密侵权问题[8]。此外,行政处罚的公示制度对侵权方形成强大的信誉压力,特别是对依赖风险投资的人工智能初创企业而言,行政处罚记录可能影响后续融资。

03

“行民协同”保护新路径

1. 行政投诉:快速制止侵权,固定关键证据

“行民协同”保护模式的核心在于发挥行政保护的前置作用,通过快速制止侵权、固定关键证据,为民事追偿奠定坚实基础:

首先,根据侵权行为的紧急程度和损害可逆性,可以采取不同层级的响应策略。例如对于正在线上运行、实时产生收益的侵权人工智能服务,立即启动行政投诉,从技术层面下架侵权服务;对于准备上市或正在推广的侵权人工智能产品,行政投诉的重点是产品发布渠道的封堵,通过与应用商店、云市场的协作机制,阻止侵权产品的扩散;对于已经广泛传播的侵权技术,则需要采取全面调查措施,固定侵权证据的同时,为后续民事赔偿计算提供数据基础。

其次,充分利用行政调查权的制度优势,固定关键证据。行政执法中的证据固定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全面性,可以调取侵权方的财务账册、服务器日志、电子邮件等内部资料,这些证据在民事取证中较难获得;二是权威性,行政执法程序固定的证据在形式上更为规范,证明力更强;三是系统性,可以通过一次调查获取侵权事实、侵权规模、侵权获利等多个维度的证据材料。

再次,有关证据转化与衔接机制。行政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需要解决两个问题:证据资格的确认和证明力的认定。在实践操作中,一般可采用“双重固定”策略:在行政调查阶段,即按照民事证据标准进行证据收集和固定,确保证据的“三性”要求;在证据形式上,尽可能采用公证、区块链存证[9]等民事诉讼认可的方式。更为重要的是,要把握行政处罚决定在民事诉讼中的特殊证据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这意味着,行政处罚认定的侵权事实、侵权行为期间、主观过错程度等,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被推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市监总局2025年公布的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无锡市某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就明确提到: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固定的相关证据,为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争取相关权利提供了有力支撑,而法院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亦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提供了有力证据。案件的成功办理体现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协同效应,为推动建立健全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三位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提供了实践范例。

最后,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的启动时机存在多种组合可能,企业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优路径。例如在时效衔接与程序协调上,对于证据充分、侵权明显的案件,可以采用“行政民事并行”策略,在行政投诉后立即提起民事诉讼,利用行政程序的快速性争取行为保全,利用民事程序的完备性主张全面赔偿。对于技术复杂、需要深入调查的案件,更适合“行政先行民事跟进”策略,待行政调查取得初步成果后再启动民事诉讼。在程序协调方面,要特别注意行政调查与民事证据交换的时间衔接,避免调查活动影响民事程序的正常进行;同时要关注行政诉讼的可能性,如果侵权方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则需要多方面衡量不同诉讼间推进的优先性。

2. 民事诉讼:主张高额赔偿,彻底解决争议

在行政程序有效制止侵权、固定证据的基础上,民事诉讼承担着实现完全法律救济的最终责任。在这一阶段,权利人的核心目标是获得充分的经济赔偿,并通过司法判决彻底解决争议。

在“行民协同”模式下,权利人拥有行政程序固定的丰富证据,可以突破传统赔偿计算方法的局限。行政执法所获取的财务数据等信息通常比权利人通过民事证据交换所获取的信息更为全面和真实,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证据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争取与损失数额更匹配的损害赔偿金额,乃至通过辅助法院认定“情节严重”以获得惩罚性赔偿。在纯粹的民事诉讼中,技术事实的查明往往需要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包括技术鉴定、专家辅助人、庭审勘验等程序。而在“行民协同”模式下,行政调查已经完成了大部分技术事实的查明工作,司法程序可以聚焦于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此外,在单独的民事诉讼中,行为禁令的申请面临证明难、担保高、执行难三重障碍。但在行政程序已经确认侵权事实的情况下,这些障碍可被有效化解。

最后,人工智能商业秘密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竞争和商业博弈,单纯的经济赔偿可能无法实现争议的实质解决。“行民协同”模式为多元化解决方案提供了空间:在行政调解阶段可以探索技术许可方案,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设计附条件调解协议。例如,可以约定侵权方在支付赔偿金的同时,获得案涉技术的交叉许可或使用权;可以约定与合规整改挂钩的分期支付方案;可以约定保密条款与技术合作相结合的后续合作。这种“赔偿+整改+合作”的综合解决方案,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技术资源的浪费,符合人工智能行业开放协作的发展趋势。

结语

对人工智能企业而言,在技术竞争日趋激烈、创新周期不断缩短的行业环境下,传统的诉讼主导模式已难以满足保护需求。企业需要建立与《指引》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人工智能技术特点的定密分级制度、覆盖数据算法模型全生命周期的保密措施。更为重要的是,企业需要转变保护理念,从被动的事后维权转向主动的风险管理,从单一的法律思维转向综合的商业思维,从对抗性的争议解决转向建设性的技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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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https://finance.people.com.cn/n1/2025/0924/c1004-40571272.html

[2] (2023)最高法知民终1503号—上海某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绝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针对基于开源代码进行针对性优化的初始模型,最高院指出从开源代码到初始模型,再通过大量模型训练从形成完善模型是研发的关键和难点,即使被告强调技术方案的非同一性,但法院通过对研发流程和客观条件为基础进行分析后,不认可被告主张。

[3] 以《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所公布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例,近2018—2022年五年共审结各类侵害商业秘密一审案件100件,在6个月内(含本数)审结的仅有28件,且均系以撤诉、调解或被上级法院提级管辖的方式结案;审理周期为6个月以上到12个月的有25件;审理周期为12个月以上到24个月的有40件;审理周期为24个月以上的有7件,其中最长的一件案件审理周期超过了36个月。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5] 以(2024)沪0115民初38294号案件为例,原告申请的诉前行为保全中,法院从不采取保全措施会破坏涉案游戏的平衡性和公平性、降低涉案游戏的热度和关注度、打乱权利人的商业和经营安排和贬损权利人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四个长期损害支持“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将有很大可能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观点。

[6] 详见:Algorithmic progress in language models,https://arxiv.org/abs/2403.05812?utm_

[7] 例如

1、(2020)最高法民申5401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唐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对于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中认为证监会作为证券业专门执法机构,对立信所作出的上述处罚及复议决定足以据此认定立信所在本案中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具体内容详见: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kENm3y/kWP4VqVZe4wPCriaNwIa0CJ0IAG4S2Mh5i9If8R3WwKUXXPUKq3u+IEo4xY0QQ65p6hwcTIqLrBHKd1nZ5dSj5ziUbaFFQmkXt/9rLC1dBao461MUjqQGT9C1

2、(2020)粤民申7519号—广州唐某贸易有限公司、茂某产品责任纠纷案中,法院根据原审原告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发生经过。

具体内容详见: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02/Y1mOkAF0nSdq4UenD99LDpUwbVWMExh0wZz61D2X0Egl6Xnwk/UKq3u+IEo4xY0QQ65p6hwcTIqLrBHKd1nZ5dSj5ziUbaFFQmkXt/9rLC1dBao46zp4j4iXwnwi

[8]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文作者

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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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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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反垄断和竞争法、公司投资和并购、国际贸易

刘成律师拥有超过十五年从事反垄断和竞争法的业务经验,向客户提供了大量涉及中国竞争法的法律服务,如代表多家跨国公司和大型中国企业就多件重大交易在中国主管机关进行并购申报,为客户的经营模式提供反垄断合规的咨询和培训,并就应对政府主管机关的反垄断调查提供建议。多年来,刘成律师得到众多知名法律媒体的高度认可,包括在2013年至2021年被《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在竞争法领域评选为“高度认可”律师,以及被《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Chambers Asia Pacific Guide)、Global Competition Review、《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Profiles)和《法律500强》(Legal 500)等高度评价和推荐。刘律师还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聘任为反垄断专家。刘成律师自2000年以来一直从事国际贸易救济领域的相关业务,连续多年被《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推荐为国际贸易领域上榜律师。刘成律师还被国际商会(ICC)聘任为国际贸易与国家援助工作组专家。

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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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律师专长为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尤以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知识产权相关合同诉讼、业务见长。徐律师具有近二十年的丰富执业经验,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之间的多个知识产权诉讼战中担任中国系列诉讼的牵头律师和出庭律师。徐静律师善于解决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领域的前沿问题,擅长以开拓性的思路,创造性地解释和运用法律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徐律师代理的案件曾多次入选全国以及地方知识产权年度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徐静律师被钱伯斯评选为知识产权诉讼领域“领先律师”(2019-2025),入选司法部1000位处理涉外事务杰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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