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部于2月9日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某中国视频通信和视频云服务技术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剥离其持有的美国木星系统公司(Jupiter Systems, Inc.)全部股权及资产。这是美国首次依据《1950年国防生产法》(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第721条,在联邦法院提起此类强制执行诉讼。

诉讼文件显示,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海沃德市的木星系统公司是一家为商业客户及美国政府提供视频通信硬件与软件的企业,S公司于2020年2月通过其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完成了对木星系统公司的全资收购。但是该交易在当时并未主动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CFIUS)申报。

CFIUS直至2024年3月才注意到这笔交易,随即启动对该交易的审查,并要求双方补交材料。同年10月CFIUS收到双方补交的材料。经评估,CFIUS认为木星系统的产品已被整合进美军及关键基础设施系统,如果由中国公司控制,可能会导致敏感数据被未授权访问,甚至关键系统被恶意禁用,并由此认定此项收购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此后,CFIUS多次尝试与S公司协商风险缓解方案,但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2025年7月8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基于CFIUS的调查结论正式发布行政命令,裁定该交易“可能损害美国国家安全”,下令禁止此项收购,同时要求S公司在120天内(即2025年11月5日前)完全剥离其持有的木星系统公司的所有股权和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此后,S公司两次请求延期,CFIUS同意将最后期限延长至2026年2月3日,但条件是S公司必须在2026年1月20日前提交一份符合总统令要求的完整出售方案(Term Sheet)。

然而,美国司法部指控称,S公司既未按时提交方案,也未在最终期限前完成任何剥离行动。截至起诉之日,S公司仍实际控制木星系统,且后者亦未按命令处置其亚洲子公司的权益。美国司法部在诉状中强调,两被告“至今未履行其法定义务”。

此次诉讼,美国司法部请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S公司拥有或控制木星系统的任何权益;强制其立即剥离全部资产;并在合规交易完成前,将相关资产交由独立第三方受托人托管,以确保业务连续性并隔绝S公司的影响。

美国司法部在声明中重申,尽管外国直接投资对美国经济至关重要,但对于涉及国防或关键基础设施等敏感领域的投资,政府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国家安全。司法部同时指出,诉状中的主张仅为指控,法院尚未就责任问题作出任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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