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彬,华北电力大学能源电力大数据研究院院长

数智时代,国际力量格局已发生了深刻变化,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传统的网络安全治理体系面临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的修改有效应对了新型安全风险,将人工智能纳入网络安全范畴、增设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款、加大网络违法惩戒力度、加强与相关法律衔接协调,进一步夯实了网络安全治理的法治框架,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立法智慧,彰显了网络空间安全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意义。

一、背景与动因

目前,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趋势明显,网络安全态势日益复杂,新型网络安全风险进一步凸显,《网络安全法》需要与新的安全形势相适应,加强与新出台法律的衔接协调,对相关法律责任制度作出科学优化。

(一)现行治理体系存在短板

2017年施行的《网络安全法》作为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法律,为规范网络空间秩序、保障网络空间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法律条款存在适应性不足的问题:一是面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缺乏对算法安全、数据要素治理的明确规制;二是法律责任体系不够健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三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衔接不够紧密,存在制度重叠与监管真空,难以形成治理合力。

(二)新技术催生安全治理新需求

人类社会已进入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的新阶段,算法决策深度渗透关键行业领域,数据跨境流动规模持续扩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技术架构与应用场景日益复杂。然而,技术的创新发展随之带来新的安全风险:一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虚假信息传播、算法歧视等问题挑战社会公平正义;二是跨境数据无序流动导致数据安全风险跨境传导,威胁国家数据主权;三是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攻击已向有组织、规模化、精准化攻击演进。传统网络安全治理模式难以有效应对,亟须构建与新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安全治理体系。

(三)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战略

当前,数字应用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网络及数据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主权和发展利益。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各国纷纷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通过立法完善网络安全治理规则。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提出“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等重要部署,为网络安全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在此背景下,修改《网络安全法》既是落实国家安全战略部署的法定要求,也是应对国际竞争、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的现实需要。

二、创新与实践

《网络安全法》的修改立足数智时代发展特征,聚焦网络安全治理的痛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系统性、针对性的制度创新,核心亮点突出、安全治理导向鲜明。

(一)聚焦治理难点突出法治创新

本次修改明确将人工智能纳入网络安全法治框架,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法律惩戒力度,彻底扭转了以往“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境。一是构建了“支持创新+规范发展+安全监管”三位一体的治理模式,鼓励人工智能核心技术研发,明确人工智能应用必须遵守伦理规则,建立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机制;二是明确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构建全链条、全方位的责任体系,强化平台内容管理责任,落实平台数据保护责任,建立平台安全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责任;三是构建了三级罚则体系,对于严重网络违法行为,处以高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罚,对于特别严重的网络违法行为,还建立了个人责任穿透机制。

(二)完善治理体系构建法治屏障

本次修改是提升国家网络安全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为国家安全、发展利益提供坚实保障,有效提升了我国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一是通过完善网络安全治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主体的责任义务,构建协同高效的治理格局;二是通过强化法律刚性约束,提升网络安全治理的权威性和实效性;三是通过建立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提升国家应对网络安全风险的能力;四是强化与《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构建“三位一体”的网络安全法治体系,提升网络安全治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五是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安全治理规则,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开展国际合作提供了明确的法治遵循。

(三)提供法治保障促进经济发展

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安全的发展环境,本次修改既支持技术创新,又划定了创新边界,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一是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领域,明确了支持创新的导向,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核心技术竞争力;二是通过明确安全底线和伦理红线,避免企业因无序创新引发安全风险;三是通过构建安全可控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既保障了数据要素的合理流动,又防范了数据安全风险;四是通过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全面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明确治理措施遏制新型风险

本次修改针对人工智能算法滥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攻击、大规模数据泄露等突出问题,制定了针对性的制度规范和处罚措施,预计施行后将有效遏制各类新型网络安全风险。一是在算法治理方面,通过明确算法伦理规范和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将有效防范算法歧视、算法操纵、虚假信息生成等问题;二是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方面,通过完善保护制度、强化监管责任,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能力;三是在数据安全方面,通过完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强化数据保护责任,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和国家数据安全。

三、问题与挑战

《网络安全法》的修改是网络安全治理体系的一次系统性升级,契合数智时代发展要求、筑牢国家网络安全屏障、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但在其实施的过程中将面临配套实施细则不完善、协同执法机制不健全、安全治理合规能力不足、新场景不适配以及国际执法协作难等问题。

(一)配套实施细则尚不完善

本次修改提出了许多原则性、框架性的制度要求,如人工智能安全评估、网络关键设备认证、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等,这些制度的落地实施需要完善的配套标准和实操规则作为支撑。一是人工智能安全评估的具体指标、流程、方法尚未明确,难以开展有效的安全评估;二是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的申报材料、评估标准、审批流程等不够清晰,影响了数据跨境流动的效率;三是不同行业领域的网络安全需求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制定差异化的配套标准和实操规则。例如,《网络安全法》中的部分条款虽然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义务,但并未详细规定如何履行这些义务,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二)协同执法机制尚不健全

网络安全治理涉及网信、工信、公安等多个部门,需要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目前,我国网络安全监管存在部门职责划分不够清晰、信息共享不够充分、执法协同不够顺畅等问题。一是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管标准和处罚裁量尺度不一致,容易出现“多头监管”或“监管真空”的现象;二是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尚未完全打破,监管信息难以有效共享;三是跨部门执法联动机制不够完善,在处置复杂网络安全事件时,难以形成快速响应、协同处置的合力。例如,处理网络违法事件需要跨部门、跨领域协作开展,但各部门职能交叉、数据共享不畅、治理思路不统一,对监管对象难以形成有效约束,严重制约了治理效能提升。

(三)安全治理合规能力不足

部分企业网络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治理合规能力不足,难以适应《网络安全法》的高标准、严要求。一是企业缺乏专业的网络安全人才和技术力量,难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体系;二是企业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和把握不够准确,合规管理体系不够完善;三是部分企业对网络安全合规不够重视,甚至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网络攻击、恶意软件等外部威胁不断涌现,企业对于这些潜在的威胁缺乏足够的认识且不具备专业的技术力量,将给其业务运营和数据安全带来较大的风险。

(四)新场景安全治理需适配

数智技术的快速发展不断催生出新的应用场景和业态,如元宇宙、Web3.0、工业互联网等,这些新兴场景的网络安全风险特点突出,对《网络安全法》的治理适配性提出了挑战。例如,现有法律条款对元宇宙场景中的虚拟身份安全、虚拟资产保护、数据隐私保护等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工业互联网的跨领域、跨层级互联互通特征,导致网络安全风险传导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对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提出了更高要求;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迭代将不断产生新的安全风险和伦理问题,需要法律制度及时调整和适配。

(五)国际执法协作面临难题

在全球网络空间互联互通的背景下,网络安全问题的跨境性特征日益凸显,需要加强国际执法协作。然而,各国的网络安全法律制度、监管模式、价值理念存在差异,导致国际执法协作面临诸多挑战。一是部分国家出于政治目的,推行网络空间霸权主义,阻碍了国际执法协作的开展;二是不同国家之间存在司法管辖权冲突、数据主权争议等问题,影响了跨境调查取证和执法合作;三是国际网络安全执法协作的机制不够完善,缺乏统一的协作规则和标准。例如,在处理网络违法案件中,国际司法协助条约实施缺乏配套措施及细则,导致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存在很大的裁量空间。

四、对策与建议

为保障修改后的《网络安全法》有效实施,应对当前面临的问题和挑战,需从完善规则体系、优化执法效能、推动企业内生合规、动态适应技术发展、加强国际协同等方面提出系统性对策与建议。

(一)推进配套实施细则出台

尽快出台人工智能安全评估、网络关键设备认证、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等核心配套标准;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特点,制定差异化的配套规则;建立配套标准和实操规则的动态调整机制,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标准;加强标准宣传和解读,开展企业合规培训。

(二)健全跨部门协同执法机制

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分工,建立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体系;搭建跨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效率;统一处罚尺度,制定网络安全行政处罚基准;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监管合力;完善跨部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职责分工,提升应对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协同处置能力。

(三)加强企业安全合规能力建设

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增强企业的网络安全意识;支持企业开展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鼓励产、学、研合作;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合规自查和风险评估;建立企业合规激励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合规;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合规评估。

(四)动态适配新场景治理需求

搭建《网络安全法》实施效果跟踪平台,建立涵盖企业合规、监管执法、安全事件等多维度的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新兴场景网络安全风险的研究,及时发现法律制度的空白,提出修改完善建议;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参与法律实施效果评估,为法律修改和政策调整提供参考;建立网络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对新兴场景的网络安全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五)强化国际执法协作规则互通

积极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制定,提升我国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加强与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网络安全执法协作,建立双边、多边执法协作机制;推动网络安全法律制度的国际对接,促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的互认;反对网络空间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维护全球网络空间的和平与安全。

五、结 语

《网络安全法》的修改与实施,是我国网络安全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治理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新阶段。此次修改立足数智时代发展特征,回应了网络安全治理的现实需求,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夯实了网络安全治理的法治框架,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安全保障、网络空间安全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法律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方共同发力,同时,要加快完善配套标准、健全协同执法机制、提升企业合规能力、动态适配新兴场景、加强国际协作,确保法律制度落地生根、发挥实效。

随着修改的《网络安全法》有效实施,我国网络安全治理能力将不断提升,网络空间将更加安全、有序、繁荣,为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在未来的实践中,要持续关注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变化、新挑战,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法治体系,筑牢网络安全治理的法治屏障。

(本文刊登于《中国信息安全》杂志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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