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美国白宫6月5日发布特朗普签署的第11号国家安全总统备忘录,旨在加速人工智能在国家安全领域的应用,同时通过确立“采用、适应、保障和问责”四大政策支柱,并辅以简化采购流程、更新自主武器系统指令等具体措施,确保美国在应对竞争对手时保持持久的人工智能优势,并防范外国势力窃取或操纵相关系统。
一是总体目标。该备忘录指出,人工智能将成为美国历史上对国家安全最具变革性的技术之一,如果运用得当可以帮助保护美方作战人员平时和战时的安全,实现精准作战,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平民的伤害,并确保美国继续保持对敌对势力和战略竞争对手的技术优势;往届政府设置的过多官僚主义阻碍了人工智能的普及应用,导致对单一供应商的危险依赖,使得作战人员难以采用最先进的技术,而竞争对手正持续开发和部署先进人工智能技术用于军事和情报目的;本届政府将确保美方人员配备最先进、最安全的人工智能技术,以执行复杂、时间紧迫且影响深远的任务,并完全有信心在最关键的时刻能够使用相关工具;本届政府将简化人工智能技术的采购和部署流程,同时保持严格的监督,并构建一条安全可靠、在冲突时期也不会中断的供应链;本届政府将与私营部门和学术界密切合作,确保国家安全部门能够获得最优秀的技术人才,并确保作战人员接受过相关培训,能够根据指导方针有效地运用先进的人工智能系统;基于以上措施,本届政府将在确保宪法规定的指挥链的同时,确保在对抗任何对手时拥有决定性的、持久的人工智能优势。
二是政策支柱。该备忘录提出,本届政府将加快人工智能在国家安全领域的开发和应用,并以以下四大支柱为指导。一是采用。国家安全机构应加快人工智能的应用,具体措施包括确定人工智能能够提升行动效能的任务领域,并消除快速部署的不必要障碍,为此将与业界合作确保前沿模型及时提供给国家安全人员。二是适应。国家安全机构应优先采用商业或开源人工智能技术,利用多供应商前沿技术,仅在必要时自行开发,并尽量在国家安全机构内共享。三是保障。国家安全机构应确保所有采用的人工智能技术均设计可靠、稳健、可引导且可控制,确保任何商业实体或敌对势力无法阻止、禁用、降低或实质性修改美方人员执行任务所依赖的人工智能系统,同时应实施测试、评估、验证和确认以确保国家安全机构内人工智能系统的适当保密性、完整性、可靠性、可用性和互操作性。四是问责。禁止用人工智能审查言论、植入偏见或进行非法监视,使用人工智能须符合宪法和公民自由要求,各级负责人须履行相关义务。
三是更新政策和指导。该备忘录指示,国防部长应在90天内发布关于武器系统自主性的国防部指令3000.09的更新版本,并每年进行审查;各机构负责人应终止与屡次违反本备忘录政策的公司的合同,但在国家安全必要情形下可提供最长1年豁免,同时需加强监督与风控并进行报备;国家安全系统委员会和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应在90天内发布一项适当的国家安全系统人工智能使用治理政策;在90天内应发布一份机密附件以解决敏感的国家安全问题;各机构负责人应更新所有相关政策和指南,使其与本备忘录所述政策保持一致,并每年审查;撤销并取代第25号国家安全备忘录及其相关指南。
四是提升国家安全能力。该备忘录指示,国防部长、国家情报总监和各情报机构负责人应在120天内审查并更新采购流程,以确保从多家供应商处快速引进最先进的人工智能模型;总统科技助理和行政管理办公室主任应在90天内应与相关方协调和磋商,共同制定一份路线图,以确保国家安全机构的所有部门都能充分获得先进的计算资源,其中包括启用符合相应高安全要求的先进人工智能计算设施,以及建立一个用于国家安全用例的人工智能测试场地;国防部长、能源部长、国家情报总监和国家安全局局长应在120天内,通过人工智能安全中心,与总统科技助理协商,与有意愿的私营企业建立伙伴关系,包括共享威胁情报、开展联合人工智能红队演练、协助人员审查、支持私营企业无法单独开展的联合安全研发、加强国家数据中心的物理和网络安全以及提供与国防工业基地合作伙伴类似的技术支持等,以帮助保护美国最尖端的人工智能技术,包括抵御恶意蒸馏攻击;能源部长应通过“创世纪计划”与相关机构合作,开发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国家安全任务的能力;国家情报总监应与情报界各部门协调,优先收集和分析对美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战略竞争力构成威胁的外国人工智能技术,涵盖人工智能技术栈、人工智能应用和用途,以及人工智能治理和政策;国务卿应与国家情报总监协商,制定一项战略,酌情与盟友和伙伴合作,并分享国家情报总监的分析结果,以应对相关威胁;国家情报总监、国防部长、能源部长和国家安全局局长应在120天内启动跨多个飞地的联合人工智能数据和模型交换,用于国家安全事业的共同任务应用。
五是建设人工智能应用能力。该备忘录指示,各机构应利用特殊的招聘和薪酬权限,以及人事管理办公室和其他相关机构的新型人才计划,加快联邦政府招聘人工智能技术人才;人事管理办公室主任应在120天内与相关方协调和磋商,启动建立人工智能国家安全战略储备库的工作,以便在需要时为联邦政府解决人工智能国家安全问题提供支持;国家情报总监和国防部长应在120天内与相关方协调,制定并实施一套“人工智能助力国家安全”课程,并与现有的联邦人工智能和网络安全培训项目相衔接;各机构应优先研发能够确保人工智能可靠性、稳健性、可引导性和可控制性的技术以满足任务需求,还应发展相关能力和最佳实践以保持国家安全领域在该领域的领先地位;国家情报总监、国防部长和国家安全局局长应在120天内与相关方协调,制定人工智能风险管理和保障联合战略以及实施指南,为国家安全机构建立人工智能安全实践的基准;国防部长应在120 天内通过国家安全局局长和国家情报总监,提交标准化的人工智能国家安全测试、评估、验证和确认方法。
奇安网情局编译有关情况,供读者参考。

美国第11号国家安全总统备忘录
(NSPM-11)
2026年6月5日
致美国国务卿、财政部长、国防部长、司法部长、能源部长、国土安全部长、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国家情报总监、中央情报局局长、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总统科技助理、总统政策助理兼国土安全顾问、联邦调查局局长、人事管理办公室主任、国家网络总监的备忘录
主题:人工智能在国家安全领域的应用
根据美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的总统权力,我特此指示如下:
第1条:目的
人工智能(AI)将成为美国历史上对国家安全最具变革性的技术之一。如果运用得当,人工智能可以帮助保护我方作战人员在和平时期和战场上的安全,实现精准作战,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平民的伤害,并确保美国继续保持对敌对势力和战略竞争对手的技术优势。
以往的政府设置了过多的官僚主义,阻碍了人工智能的普及应用,导致对单一供应商的危险依赖,并使我们的作战人员难以采用最先进的技术。与此同时,我们的竞争对手继续开发和部署他们自己的人工智能和先进的自主技术用于军事和情报目的,却很少顾及适当的人工监督或公民自由。
在我的领导下,美国能够也必将秉持美国价值观,负责任地加速在情报和作战领域应用人工智能。美国拥有世界历史上最高效、最正直的军队,也是美国社会中最值得信赖的机构之一。这种信任源于一条畅通无阻的指挥和问责链,从民主进程到文职和军事领导层,再到执行任务的每一位官兵。
我的政府将确保那些守护美国及其生活方式的人员配备最先进、最安全的人工智能技术,以执行复杂、时间紧迫且影响深远的任务,并完全有信心在最关键的时刻能够使用这些工具。我们将简化这些技术的采购和部署流程,同时保持严格的监督,并构建一条安全可靠、在冲突时期也不会中断的供应链。我们将与私营部门和学术界密切合作,确保国家安全部门能够获得最优秀的技术人才,并确保我们的作战人员接受过相关培训,能够根据指导方针有效地运用先进的人工智能系统。通过这些努力,我的政府将在确保宪法规定的指挥链的同时,确保在对抗任何对手时拥有决定性的、持久的人工智能优势。
第2条:政策
本届政府将加快人工智能在国家安全领域的开发和应用,并以以下四大支柱为指导:
(1)采用。国家安全机构应加快人工智能的应用,具体措施包括:确定人工智能能够提升行动效能的任务领域,并消除快速部署的不必要障碍。为此,国家安全机构应与业界保持深入、积极的合作关系,确保最先进的前沿模型能够及时广泛地提供给国家安全专业人员,从而在推动潜在应用快速实验和验证的同时,确保技术优势。
(b)适应。国家安全机构应采用商业或开源人工智能技术,充分利用私营部门(无论规模大小)各类供应商提供的最前沿技术,同时确保所选人工智能技术针对其预期用途进行优化。在因安全或任务限制而无法使用商业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各行政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可部署商业或内部定制的人工智能技术,或自行开发人工智能技术。此类技术应尽可能在整个国家安全机构内提供,以支持多项任务。
(c)保障。国家安全机构应确保所有采用的人工智能技术均设计可靠、稳健、可引导且可控制,并按照适用的法律、政府政策和指导方针运行。为保护美国作战人员,国家安全机构应通过合同条款或其他方式,确保任何商业实体或敌对势力均无能力在未经联邦政府知情和批准的情况下,阻止、禁用、降低或实质性修改我方人员执行任务所依赖的人工智能系统。此外,应实施严格的安全和功能措施,包括测试、评估、验证和确认,以确保国家安全机构内人工智能系统的适当保密性、完整性、可靠性、可用性和互操作性。
(d)问责。美国人工智能技术不得被国家安全机构开发或用于审查言论自由、植入意识形态偏见或进行未经授权或非法的监视活动。国家安全机构对人工智能的使用必须始终符合美国公民自由以及宪法和保障美国公民隐私的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各级指挥官、主管和机构负责人应始终负责确保各级指挥部门履行这些义务,并确保这种问责制与人工智能能力的发展以及美国公民隐私和公民自由相关法规的更新保持同步。
第3条:更新的政策和指导
(1)在本备忘录发布之日起90天内,国防部长应发布关于武器系统自主性的国防部指令3000.09的更新版本,并每年进行审查,以适应人工智能系统能力的快速发展,确保谨慎采用尊重指挥链和作战权限的人工智能系统,并保持与本备忘录第2条所列政策的一致性。
(2)根据2014年《联邦信息安全现代化法案》(《美国法典》第44编第3551条及后续条款)中概述的角色和职责,国防部长对于该法案第3553(e)(2)条所述的系统,国家情报总监对于该法案第3553(e)(3)条所述的系统,相关机构负责人对于该法案第3557条所述的系统,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指示终止与那些屡次表现出与本备忘录第2条所定政策不符行为模式的公司签订的违约合同或便利合同。这包括此类公司作为分包商向相关机构提供服务的合同。如果此类关系对于负责任地维护美国国家安全是必要的,则上述机构负责人可以制定豁免程序,在不超过1年的期限内给予有限的例外情况。例外情况可能包括行动需要、测试和评估安排、威胁情报共享以及其他关键任务应用,但须采取适当的风险缓解措施并加强监督。所有例外情况均应由各机构负责人(不得指定代表)在豁免获批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给总统科技助理和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
(3)在本备忘录发布之日起90天内,国家安全系统委员会和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应根据本备忘录第2条所述政策,与总统科技助理协调,并与相关情报机构部门负责人协商,发布一项适当的国家安全系统人工智能使用治理政策,包括实施和报告要求。该政策应尽可能与非国家安全系统的人工智能治理要求保持一致,例如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备忘录M-25-21中的相关规定。
(4)为解决敏感的国家安全问题,将在本备忘录发布之日起90天内发布一份机密附件。
(5)在本节所述指南发布后,国防部长、情报界各机构负责人以及任何其他履行国家安全职能的机构负责人应更新所有相关政策和指南,使其与本备忘录所述政策保持一致。各机构负责人应每年审查并根据需要进一步更新此类指南,以反映人工智能技术的最新发展。
(6)本备忘录特此撤销并取代第25号国家安全备忘录及其相关指南。
第4条:提升国家安全能力
(1)在本备忘录发布之日起120天内,国防部长、国家情报总监和拥有情报界要素的机构负责人应审查并更新采购流程,以确保从多家供应商处快速引进最先进的人工智能模型,从而缩小公众所能获得的能力与国家安全人员所能获得的能力之间的差距。
(2)自本备忘录发出之日起90天内,总统科技助理和行政管理办公室主任应与国防部长、能源部长、国家情报总监和国家安全局局长协调,并酌情与其他机构磋商,共同制定一份路线图,以确保国家安全机构的所有部门都能充分获得先进的计算资源。该路线图应包括启用符合相应高安全要求的先进人工智能计算设施,以支持大规模运行的下一代人工智能系统;此外,还应包括建立一个用于国家安全用例的人工智能测试场地,但须视拨款情况而定。
(3)自本备忘录发布之日起120天内,国防部长、能源部长、国家情报总监和国家安全局局长应通过人工智能安全中心,与总统科技助理协商,与有意愿的私营企业建立伙伴关系,以帮助保护美国最尖端的人工智能技术,包括抵御恶意蒸馏攻击。此类伙伴关系可包括共享威胁情报、开展联合人工智能红队演练、协助人员审查、支持私营企业无法单独开展的联合安全研发、加强国家数据中心的物理和网络安全,以及提供与国防工业基地合作伙伴类似的技术支持。各机构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协调并避免与行业合作伙伴的合作冲突。
(4)能源部长应通过“创世纪计划”(Genesis Mission)与相关机构合作,开发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国家安全任务的能力,包括通过与私营部门的合作。
(5)国家情报总监应与情报界各部门协调,优先收集和分析对美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战略竞争力构成威胁的外国人工智能技术,涵盖人工智能技术栈、人工智能应用和用途,以及人工智能治理和政策。国务卿应与国家情报总监协商,制定一项战略,酌情与盟友和伙伴合作,并分享国家情报总监的分析结果,以应对这些威胁。
(6)自备忘录发布之日起 120 天内,国家情报总监、国防部长、能源部长和国家安全局局长(在其国家经理权限范围内)应根据适用的授权,启动跨多个飞地的联合人工智能数据和模型交换,用于国家安全事业的共同任务应用。
第5条:建设人工智能应用能力
(1)指示各机构利用特殊的招聘和薪酬权限,以及人事管理办公室和其他相关机构的新型人才计划,加快联邦政府招聘人工智能技术人才。
(2)自本备忘录发出之日起120天内,人事管理办公室主任应与国土安全部长协调,并与国家情报总监、国防部长、能源部长、行政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总统科技助理、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国土安全顾问以及相关情报机构部门协商,启动建立人工智能国家安全战略储备库的工作,该储备库由非政府人工智能人才组成,以便在需要时为联邦政府解决人工智能国家安全问题提供支持。
(3)自本备忘录发布之日起120天内,国家情报总监和国防部长应与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及情报界相关部门协调,制定并实施一套“人工智能助力国家安全”课程,并与现有的联邦人工智能和网络安全培训项目相衔接。此项举措旨在确保国家安全机构相关人员接受培训,能够按照适用指南运用人工智能系统,并持续了解当前人工智能的前沿发展,包括其功能、局限性及其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4)各机构应优先研发能够确保人工智能可靠性、稳健性、可引导性和可控制性的技术,以满足任务需求,包括宪法保护。在拨款允许的范围内,各机构还应发展相关能力和最佳实践,以保持国家安全领域在该领域的领先地位。
(5)自本备忘录发布之日起120天内,为确保美国最关键的人工智能系统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国家情报总监、国防部长和国家安全局局长(在其国家经理权限范围内)应与国土安全部长、能源部长和财政部长协调,制定人工智能风险管理和保障联合战略以及实施指南,为国家安全机构建立人工智能安全实践的基准,并在发布前提交给总统科技助理、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国家网络总监和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审查。
(6)自本备忘录发布之日起 120 天内,国防部长应通过国家安全局局长和国家情报总监,将标准化的人工智能国家安全测试、评估、验证和确认方法(包括高安全人工智能系统的一致性验证和维护方法)提交给总统科技助理和国家网络总监,以便在适当情况下发布前进行审查。
第6条:定义。(编注:略)
第7条:一般规定。(编注:略)
唐纳德·特朗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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