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8日,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通过编号为1271570-8的《俄罗斯联邦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支持法》(以下简称"本法"),为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的开发、部署和应用建立了系统性法律框架。作为俄罗斯首部专门针对人工智能基础模型的联邦级立法,本法以技术主权为核心导向,创造性地引入"主权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和"国家级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的分类监管体系,明确了国家支持措施、数据使用规则、知识产权边界及法律责任,旨在为俄罗斯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创造法律、经济和组织条件,保障国家技术独立性与安全,同时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和数字经济竞争力。

一、立法背景与整体框架
(一)战略定位与立法进程
俄罗斯人工智能立法的战略布局可追溯至2019年,普京总统签署《关于发展俄罗斯人工智能》命令,批准《俄罗斯2030年前国家人工智能发展战略》,将人工智能技术提升至关乎国家主权和长期竞争力的战略高度,提出到2030年跻身全球人工智能领先国家行列的目标。2020年,俄罗斯先后通过《关于在莫斯科市发展人工智能技术的试验性法律制度法》和《数字创新领域实验性法律机制法》,建立监管沙盒制度,为人工智能立法积累实践经验。在此背景下,本法的立法进程显著加快,2026年7月8日经国家杜马通过,标志着俄罗斯人工智能治理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二)立法目标与核心原则
根据本法第二条,立法目标包括六个方面:(一)为在俄罗斯联邦经济重点行业、社会领域以及国家和市政管理领域开发、加快部署和应用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创造法律、经济和组织条件;(二)对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部署和应用领域的研究与创新给予国家支持;(三)在开发、部署和应用过程中保障个人、社会和国家安全,保障国家技术独立性;(四)提高国家和市政管理效能,发展数字经济,改善居民生活质量;(五)确保开发、部署和应用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以实现俄罗斯联邦的技术领先;(六)发展国际合作,包括以向境外推广俄罗斯人工智能技术为目的的国际合作。
立法基本原则体现于第四条,包括:(一)为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二)技术独立,即在保持国家对关键技术和通用技术控制的前提下,基于自主技术研发路线开发模型并制造应用产品,以出口具有竞争力的高技术产品,和(或)在国内市场以该产品替代基于落后技术和(或)外国技术制造的产品;(三)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与合法利益;(四)尊重人的自主性和意志自由;(五)以风险为导向调整模型的应用,根据损害风险概率及规模制定应用要求;(六)考虑并尊重俄罗斯传统精神道德价值观,确保模型应用以生命、尊严、人的权利与自由、爱国主义、公民意识、服务祖国并对祖国命运负责、崇高道德理想、稳固家庭、创造性劳动、精神优先于物质、人道主义、仁慈、正义、集体主义、互助互敬、历史记忆与世代传承、俄罗斯各民族团结等价值观为基础;(七)支持俄罗斯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者;(八)发展国际合作;(九)安全,即防范对宪法制度、国防和国家安全、公民生命和健康、自然人和法人财产的威胁,保障其商业信誉得到保护,并保障模型的信息安全和运行稳定性。
(三)监管架构与职权划分
本法构建了权责清晰的多层级监管体系。第五条明确规定:
俄罗斯总统负责批准《国家人工智能发展战略》,行使人工智能技术开发、部署和应用领域的其他职权。
俄罗斯联邦政府负责:(一)协调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相关活动;(二)确定支持模型开发、部署和应用的国家措施,包括财政支持、财产支持、担保支持和信息支持;(三)规定仅允许应用主权和(或)国家级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的情形(涉及银行业和金融市场其他领域的,应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协商),并规定不适用该等情形的例外清单;(四)有权规定防范相关行业应用模型所涉风险的要求;(五)经与负责安全保障事务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协商,规定为训练主权和(或)国家级模型而提供信息(数据集)访问权限的程序;(六)行使其他职权。
负责制定和实施信息技术领域国家政策并实施规范性法律调整的授权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负责:(一)分析模型发展状况,制定完善法律调整的措施;(二)向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供方法支持;(三)制定促进模型开发、部署和应用的措施。
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国家公司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应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推动模型的应用。
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执行机关,经与负责安全保障事务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协商,有权规定为训练主权和(或)国家级模型而提供信息(数据集)访问权限的程序。
二、核心监管制度设计
(一)分级分类的模型监管体系
本法最核心的制度创新是建立"主权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和"国家级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的双轨分类体系,实施差异化监管和支持政策。
根据第六条第2款,主权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需满足五项条件:(一)开发者为俄罗斯法人;(二)模型开发,包括在其生命周期所有阶段确定和改变其特征,由作为该模型开发者的俄罗斯法人实施;(三)开发者保障开发周期(包括模型训练)在技术和工艺上的完全可复现性;(四)对用户请求的应答生成和数据存储,均在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并归俄罗斯法人所有的数据处理中心完成;(五)已经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通过俄罗斯联邦法律和俄罗斯传统精神道德价值观符合性确认。
根据第六条第3款,国家级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需满足五项条件:(一)开发者为俄罗斯法人;(二)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模型实质性特征,包括模型结构、软件和可调参数,由作为该模型开发者的俄罗斯法人确定和改变;(三)开发时使用的组件,无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或者境外开发(创制),包括由其他主体开发的其他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均按照开放许可条件分发;(四)对用户请求的应答生成和数据存储,均在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并归俄罗斯法人所有的数据处理中心完成;(五)已经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通过俄罗斯联邦法律和俄罗斯传统精神道德价值观符合性确认。
第六条第4款明确了俄罗斯法人的认定标准:除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俄罗斯法人是指由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市政实体、无其他国家国籍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和(或)由前述主体共同或者分别控制的主体所控制的法人。本款所称控制,是指因直接或者间接享有处分构成该法人注册资本的有表决权股份(份额)所对应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权利,而能够决定该俄罗斯法人所作决定。
第六条第5款规定,俄罗斯联邦政府建立主权和国家级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的登记和相应地位授予程序。
(二)权利义务平衡的开发者扶持机制
第七条规定了主权和(或)国家级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者的权利:(一)获得旨在促进模型开发、部署和应用的国家支持措施;(二)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训练模型;(三)参加相关行业组织的活动,参与制定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伦理规则,并就完善人工智能领域国家政策提出建议;(四)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开展国际合作,包括实施联合研究项目和出口俄罗斯人工智能技术;(五)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对财产利益以及因应用模型造成损害的责任投保。
第八条规定了开发者的义务:(一)采取组织和技术措施,保障模型的安全;(二)制定模型运行规则,规定模型应用的限制和条件,以及模型更新和退出运行的要求;(三)编制技术文档,对模型的关键参数和限制作出说明,其详细程度应当足以满足模型应用安全评估的需要。
(三)灵活适度的AI生成内容标识制度
第九条设置了分级适用的灵活规则,以"提供技术可能性"替代"强制标注",通过协议自治确定标识规则,仅对日访问量超50万俄罗斯用户的大型信息平台课以为用户开放标识选项的义务,在保障用户知情权与避免过度监管之间寻求平衡,体现了对产业发展效率的兼顾。
(一)应当为使用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创作音频和(或)视觉形式信息材料的主体,提供设置人工智能技术使用信息提示的可能性;(二)信息提示的格式、内容和设置程序,由使用模型的主体与提供该模型使用条件的主体通过协议确定;(三)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网站、信息系统和程序(即被设计用于和(或)被用户用于通过用户创建的个人页面,以俄罗斯联邦国家语言、俄罗斯联邦所属共和国的国家语言或者俄罗斯联邦各民族的其他语言提供和(或)传播信息;其上可以投放旨在吸引俄罗斯联邦境内消费者注意的广告;其二十四小时内的访问量超过五十万名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互联网用户),其所有者应当为在其本人创建的个人页面上传播使用模型创作的信息的用户,提供设置模型使用信息提示的可能性。
(四)兼顾权利人利益与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规则
第十条针对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著作权问题作出突破性规定,确立了"训练数据合理使用"的法定例外,其核心内涵在于:一方面课以模型提供者向用户告知生成内容权利归属及使用条件的透明度义务,另一方面明确将"提取、比较、分类、分析作品规律趋势"及"为训练目的短期复制"纳入不侵权范畴,但严格限定于两类合法来源——开发者合法取得的作品复制件,或已公开且不受技术措施限制可供分析的作品,从而在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与破除AI产业训练数据瓶颈之间实现精准平衡。
第1款规定,提供模型使用条件的主体应当告知用户:(一)使用模型取得的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归属;(二)保障用户访问、使用和保存(在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使用模型创作的智力活动成果的条件。
第2款规定,为实际运用构成著作权和(或)邻接权客体内容的要素而利用该等客体所含信息,不构成对著作权和(或)邻接权的侵犯。前述利用包括在计算机处理过程中,提取、比较、分类和分析该等客体所包含的规律、趋势和相关性,以及仅为训练主权和(或)国家级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而以在电子计算机存储器中作短期记录的方式实施复制,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开发者使用其合法取得的相关作品复制件;或者,相关著作权和(或)邻接权客体已经向公众公开,并且在不受技术措施限制的情况下可供分析。
(五)分阶段实施的生效与过渡安排
第十三条设置了差异化的生效时间和过渡期安排:本法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但本条另行规定生效期限的条款除外。本法第五条第2款第(三)项至第(五)项、第六条第2款至第5款、第八条至第十条,自2027年3月1日起生效。
第3款:依照本法第五条第2款第(三)项规定的仅允许应用主权和(或)国家级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的情形,在2032年9月1日前不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所应用的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在本条第2款生效之日已经创建和(或)运行,并且相关数据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处理和存储。
第4款:依照2020年7月31日第258-Ф3号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数字和技术创新领域实验性法律制度法》,可以制定对适用本法第三条和第六条作出特别规定的专项调整规则。该专项调整规则由数字创新领域实验性法律制度方案规定,该方案应当依照上述实验性法律制度法批准,并经与负责制定和实施信息技术领域国家政策及规范性法律调整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协商同意。
三、结语
《俄罗斯联邦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支持法》是俄罗斯首部专门针对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的联邦级立法,其以技术主权为核心的双轨分类监管模式,体现了俄罗斯在面临外部技术封锁背景下发展自主人工智能产业的战略决断,既保障了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又兼顾了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
对于在俄罗斯市场开展人工智能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本法要求提前做好合规准备:一是深入研究主权和国家级模型的认定标准,结合自身业务定位选择合适的发展路径;二是提前梳理模型研发的技术栈依赖,逐步提升自主可控能力,对于使用境外开源组件的场景,确保符合开放许可条件;三是建立模型合规评估机制,对照俄罗斯法律和精神道德价值观要求开展模型训练和内容审核;四是完善用户告知机制,明确AI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和使用规则;五是关注俄罗斯政府后续出台的配套实施细则,积极申请国家扶持政策和公共数据使用权限。对于开展中俄人工智能合作的中国企业,应当重点关注数据跨境流动、技术出口管制等方面的合规要求。
附录:
俄罗斯联邦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支持法
国家杜马于2026年7月8日通过
第一条 本联邦法的调整对象
1. 本联邦法调整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部署和应用领域的关系。
2. 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部署和应用领域的关系,由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本联邦法、其他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法令,以及依据上述文件制定的俄罗斯联邦政府、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国家公司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
3. 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法令可以就为下列目的开发、部署和应用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规定特别规则:国防和国家安全;开展侦查搜索活动;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财产;保障公共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包括反恐防护;打击犯罪所得合法化(洗钱)、资助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以及资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预防自然和人为性质的紧急情况;保障外交事务和领事事务;实施国家管理。
第二条 本联邦法的目的
本联邦法的目的如下:
(一)为在俄罗斯联邦经济重点行业、社会领域以及国家和市政管理领域开发、加快部署和应用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创造法律、经济和组织条件;
(二)对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部署和应用领域的研究与创新给予国家支持;
(三)在俄罗斯联邦开发、部署和应用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过程中,保障个人、社会和国家安全,保障国家技术独立性;
(四)提高国家和市政管理效能,发展数字经济,改善居民生活质量;
(五)确保在俄罗斯联邦开发、部署和应用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以实现俄罗斯联邦的技术领先;
(六)发展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部署和应用领域的国际合作,包括以向境外推广俄罗斯人工智能技术为目的的国际合作。
第三条 本联邦法使用的基本概念
就本联邦法而言,使用下列基本概念:
(一)人工智能,是指能够模仿人的认知功能,包括自主完善自身功能、通过分析新数据提高决策准确性以及在没有预先设定算法的情况下搜索解决方案,并能够在执行具体任务时获得与人类智力活动成果相当或者优于人类智力活动成果之结果的一套技术解决方案。该套技术解决方案包括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软件(包括采用机器学习方法的软件),以及数据处理和解决方案搜索的流程与服务;
(二)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是指以达到与人类智力活动成果相当或者优于人类智力活动成果的水平执行智力任务的电子计算机程序(包括其组成部分)。该程序采用算法并在数据集上进行训练(或者已经完成训练),以推导(识别)规律、提供信息、作出决策或者按照人所确定的目标预测结果,同时作为创建和进一步完善不同类型软件的基础,包含不少于十亿个参数,并可用于执行数量众多的不同任务;
(三)数据集,是指具有机器可读描述,按照特定特征进行结构化或者分组,并为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的开发和发展所必需的数据集合;
(四)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是指为形成或者完善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执行指定功能或者达到特定结果的能力,对该模型的数值(参数)以及训练过程的参数进行选择的过程;
(五)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者,是指从事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包括设计和训练)或者修改的个体经营者或者法人。
第四条 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部署和应用领域关系法律调整的一般原则
对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部署和应用领域关系的法律调整,以如下原则为基础:
(一)为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即为在俄罗斯联邦开发、加快部署和应用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创造条件;
(二)技术独立,即在国家保持对关键技术和通用技术控制的前提下,基于自主技术研发路线开发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并制造应用此类人工智能模型的产品,以出口具有竞争力的高技术产品,和(或)在国内市场以该等产品替代基于落后技术和(或)外国技术制造的产品;
(三)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与合法利益;
(四)尊重人的自主性和意志自由;
(五)以风险为导向调整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的应用,即根据应用此类人工智能模型引发损害的风险概率及损害规模,制定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的应用要求;前述损害包括对自然人的生命和健康、自然人和法人的商业信誉及财产、国家技术独立性、环境以及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价值造成的损害;
(六)考虑并尊重俄罗斯传统精神道德价值观,即确保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的应用以下列价值观为基础:生命、尊严、人的权利与自由、爱国主义、公民意识、服务祖国并对祖国命运负责、崇高道德理想、稳固家庭、创造性劳动、精神优先于物质、人道主义、仁慈、正义、集体主义、互助互敬、历史记忆与世代传承、俄罗斯各民族团结;
(七)支持俄罗斯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者;
(八)发展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部署和应用领域的国际合作;
(九)安全,即防范对宪法制度、国防和国家安全、公民生命和健康、自然人和法人财产的威胁,保障其商业信誉得到保护,并保障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的信息安全和运行稳定性。
第五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国家公司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在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部署和应用领域的职权
1. 俄罗斯联邦总统依据本联邦法和其他联邦法律:
(一)批准《国家人工智能发展战略》;
(二)行使人工智能技术开发、部署和应用领域的其他职权。
2. 俄罗斯联邦政府依据本联邦法、其他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法令:
(一)协调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在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部署和应用领域的活动;
(二)确定支持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部署和应用的国家措施,包括财政支持、财产支持、担保支持和信息支持措施;
(三)规定仅允许应用主权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和(或)国家级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的情形(涉及银行业和金融市场其他领域的,应当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协商),并规定不适用该等情形的例外清单;
(四)有权规定防范相关行业应用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所涉风险的要求(涉及银行业和金融市场其他领域的,应当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协商);
(五)经与负责安全保障事务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协商,规定为训练主权和(或)国家级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而提供下列信息(数据集)访问权限的程序:联邦信息系统所含的信息,由联邦国家机关建立的其他信息系统所含的信息,以及联邦国有单一制企业和联邦国家事业单位的信息系统所含的信息;
(六)行使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部署和应用领域的其他职权。
3. 负责制定和实施信息技术领域国家政策并实施规范性法律调整的授权联邦执行权力机关:
(一)分析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的发展状况,包括制定完善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部署和应用领域法律调整的措施;
(二)在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部署和应用领域向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供方法支持,以提高国家和市政管理效能;
(三)制定促进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部署和应用的措施。
4. 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国家公司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应当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在经济重点行业、社会领域以及国家和市政管理领域部署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
5. 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执行机关,经与负责安全保障事务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协商,有权规定为训练主权和(或)国家级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而提供下列信息(数据集)访问权限的程序: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信息系统所含的信息,俄罗斯联邦主体国有单一制企业和国家事业单位的信息系统所含的信息,以及受俄罗斯联邦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的信息系统所含的信息。
第六条 保障主权和国家级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的发展
1. 为保障技术独立性、维护俄罗斯传统精神道德价值观,俄罗斯联邦对主权和国家级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的开发、部署和应用给予支持,包括提供相应的国家支持措施。
2. 就本联邦法而言,主权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是指符合下列要求的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
(一)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的开发者为俄罗斯法人;
(二)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的开发,包括在其生命周期所有阶段确定和改变其特征,由作为该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者的俄罗斯法人实施;
(三)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的开发者保障开发周期(包括模型训练)在技术和工艺上的完全可复现性;
(四)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对用户请求的应答生成和数据存储,均在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并归俄罗斯法人所有的数据处理中心完成;
(五)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已经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通过俄罗斯联邦法律和俄罗斯传统精神道德价值观符合性确认。
3. 就本联邦法而言,国家级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是指符合下列要求的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
(一)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的开发者为俄罗斯法人;
(二)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实质性特征,包括模型结构、软件和可调参数,由作为该模型开发者的俄罗斯法人确定和改变;
(三)开发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时使用的组件,无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或者境外开发(创制),包括由其他主体开发的其他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均按照开放许可条件分发;
(四)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对用户请求的应答生成和数据存储,均在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并归俄罗斯法人所有的数据处理中心完成;
(五)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已经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通过俄罗斯联邦法律和俄罗斯传统精神道德价值观符合性确认。
4. 除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俄罗斯法人,是指由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市政实体、无其他国家国籍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和(或)由前述主体共同或者分别控制的主体所控制的法人。本款所称控制,是指因直接或者间接享有处分构成该法人注册资本的有表决权股份(份额)所对应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权利,而能够决定该俄罗斯法人所作决定。
5. 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主权和国家级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的登记和相应地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对主权和(或)国家级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者的支持措施
主权和(或)国家级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的开发者有权:
(一)获得旨在促进主权和(或)国家级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部署和应用的国家支持措施;
(二)依照本联邦法第十条的规定训练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
(三)参加相关行业组织的活动,参与制定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伦理规则,并就完善人工智能领域国家政策提出建议;
(四)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开展国际合作,包括实施联合研究项目和出口俄罗斯人工智能技术;
(五)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对与主权和(或)国家级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部署和应用有关的财产利益,以及因应用该等模型造成损害的责任投保。
第八条 主权和(或)国家级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者的义务
主权和(或)国家级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的开发者应当:
(一)采取组织和技术措施,保障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的安全;
(二)制定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运行规则,规定模型应用的限制和条件,以及模型更新和退出运行的要求;
(三)编制技术文档,对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的关键参数和限制作出说明,其详细程度应当足以满足模型应用安全评估的需要。
第九条 使用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创作的信息材料的标识
1. 应当为使用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创作音频和(或)视觉形式信息材料的主体,提供设置人工智能技术使用信息提示的可能性。
2. 本条第1款规定的信息提示,其格式、内容和设置程序,由使用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的主体与提供该模型使用条件的主体通过协议确定。
3. 网站和(或)网站页面、信息系统和(或)电子计算机程序符合下列条件的,其所有者应当为在其本人创建的个人页面上传播使用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创作的信息的用户,提供设置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使用信息提示的可能性:该等网站、网站页面、信息系统或者程序被设计用于和(或)被用户用于通过用户创建的个人页面,以俄罗斯联邦国家语言、俄罗斯联邦所属共和国的国家语言或者俄罗斯联邦各民族的其他语言提供和(或)传播信息;其上可以投放旨在吸引俄罗斯联邦境内消费者注意的广告;其二十四小时内的访问量超过五十万名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互联网用户。
第十条 开发和应用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时使用智力活动成果的要求
1. 除俄罗斯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提供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使用条件的主体,应当将下列事项告知该人工智能模型的用户:
(一)使用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取得的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归属;
(二)保障用户访问、使用和保存(在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使用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创作的智力活动成果的条件。
2. 为实际运用构成著作权和(或)邻接权客体内容的要素而利用该等客体所含信息,不构成对著作权和(或)邻接权的侵犯。前述利用包括在计算机处理过程中,提取、比较、分类和分析该等著作权和(或)邻接权客体所包含的规律、趋势和相关性,以及仅为训练主权和(或)国家级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而以在电子计算机存储器中作短期记录的方式实施复制,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开发者使用其合法取得的相关作品复制件;或者,相关著作权和(或)邻接权客体已经向公众公开,并且在不受技术措施限制的情况下可供分析。
第十一条 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部署和应用领域违法行为的责任
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部署和应用领域关系的参与者违反本联邦法以及依据本联邦法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应当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部署和应用领域的国际合作
1. 俄罗斯联邦在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部署和应用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包括为向境外推广主权和国家级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而开展的国际合作,应当依照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和俄罗斯联邦法律进行。
2. 不得对俄罗斯联邦公民和俄罗斯法人在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开发、部署和应用领域开展国际合作设置限制,包括不得对联合研究事项设置限制;但是,俄罗斯联邦政府依照本联邦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特定重要技术方向及其中包含的结构性要素的国际合作除外。
第十三条 本联邦法的生效程序
1. 本联邦法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但本条另行规定生效期限的条款除外。
2. 本联邦法第五条第2款第(三)项至第(五)项、第六条第2款至第5款、第八条至第十条,自2027年3月1日起生效。
3. 依照本联邦法第五条第2款第(三)项规定的仅允许应用主权和(或)国家级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的情形,在2032年9月1日前不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所应用的大型基础人工智能模型,在本联邦法第五条第2款第(三)项生效之日已经创建和(或)运行,并且相关数据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处理和存储。
4. 依照2020年7月31日第258-ФЗ号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数字和技术创新领域实验性法律制度法》,可以制定对适用本联邦法第三条和第六条作出特别规定的专项调整规则。该专项调整规则,由数字创新领域实验性法律制度方案规定;该方案应当依照2020年7月31日第258-ФЗ号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数字和技术创新领域实验性法律制度法》批准,并经与负责制定和实施信息技术领域国家政策及规范性法律调整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协商同意。
俄罗斯联邦总统 В. 普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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