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解石坡 | 蒋睿馨 | 任正奇 | 时悦 | 周浪西

2026年8月5日,商务部集中发布四份部令和公告,分别涉及对外贸易国家安全调查、反制清单和无人机相关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同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即日起暂停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指定机构委托在美认证机构实施获证后工厂跟踪检查。8月6日,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亦宣布,对派拓公司(Palo Alto Networks)在华销售的产品实施网络安全审查。

在上述措施中,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对装有外国系统软件的相关进口打印复印办公设备发起调查,重点评估有关进口产品、技术和服务对我国对外贸易国家安全利益的影响。这是我国首次启动对外贸易国家安全调查。

我国国家安全部曾于2025年6月即就打印机使用和处置中可能产生的泄密风险作出提示,指出驱动程序供应链、电磁信号、存储数据残留等环节均可能存在泄密风险。2026年7月,国家安全部再次提示有境外组织专门收购二手打印机,从例如硒鼓、硬盘、内存条等核心部件中提取残留涉密文件的情况。下文将以此次调查为重点,对我国对外贸易国家安全调查制度的法律依据、调查程序及可能采取的后续措施进行梳理,并结合本次调查为企业提供应对建议。

一、《对外贸易法》的国家安全调查机制

《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

(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产业竞争力调查)

(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与贸易有关的壁垒;(贸易壁垒调查)

(三)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保障措施调查)

(四)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反规避调查)

(五)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国家安全调查)

(六)为执行本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项;(反歧视调查、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调查)

(七)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进一步规定:

  • 启动对外贸易调查,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 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

  •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

但是,《对外贸易法》并未明确规定“处理裁定”具体可能包含的内容,或国家安全调查的可能后果。参考其他贸易救济调查的后果,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禁止或限制进口,或采用进口许可管理;

  • 加征关税或数量限制;

  • 要求境内实体采取特定措施(例如禁止政府采购);

  • 数据安全措施等。

上述对外贸易调查机制早在2004年《对外贸易法》第一次修订时即已有相关规定。然而,尽管商务部此前已启动过产业竞争力调查、贸易壁垒调查、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保障措施调查、反规避调查、反歧视调查等,但本次系其第一次启动国家安全调查。这意味着《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调查工具已几乎全部实战适用(根据目前公开信息,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事项尚无启动专门调查的先例),此次调查进一步拓展了我国对外贸易调查制度的实践范围,丰富了对外贸易领域维护国家安全和贸易秩序的制度工具。

二、本次国家安全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调查对象

根据第33号公告,本次调查对象为:装有外国系统软件的具有打印、复印功能的进口办公设备。其中,“外国系统软件”,是指由外国个人或实体开发、测试或维护的驱动软件和嵌入式软件。

公告没有按照特定国家、品牌或者企业划定调查范围。因此,是否属于调查对象,应结合具体设备的进口属性、产品功能以及软件开发、测试和维护安排判断,不能仅根据品牌来源或者企业股东背景确定。

(二)调查内容

第33号公告列明了七项调查事项:

  • 调查对象进口情况;

  • 进口产品、技术或服务对国家安全利益影响的情况;

  • 相关领域国内需求情况及对国外货物、技术或服务的依赖情况;

  • 中国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现状及受进口影响情况;

  • 中国国内相关产业满足国内需求和国家安全利益的能力和水平;

  • 相关外国政府政策和措施对中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影响;

  • 其他影响对外贸易中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

由此可见,本次调查并不局限于判断具体设备或软件是否存在技术安全问题,而是将综合考察相关产品的进口情况、国内需求及对国外产品、技术和服务的依赖程度、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状况及其满足国内需求和国家安全利益的能力,并将相关外国政府的政策和措施对我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影响纳入评估范围。

(三)调查程序与期限

第33号公告明确:

  • 调查程序:依据《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

  • 调查期限:原则上自立案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 评论意见: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就立案和调查程序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三、企业应对启示

对相关境外生产商、境内进口商、经销商及软件开发维护主体而言,现阶段的主要影响在于调查参与和信息准备。有关企业可结合公告规定,梳理产品进口情况、设备功能、驱动软件和嵌入式软件的开发测试维护主体,以及其他与调查事项直接相关的信息,并关注后续问卷、听证、调查报告或者处理裁定。

现阶段,第33号公告并未规定相关产品暂停进口、停止销售或者受到其他进口限制。根据《对外贸易法》第四十四条,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是否采取后续措施,以及措施的具体对象、范围和形式,仍有待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另行确定。

总体来看,本次调查并非创设新的国家安全调查权,而是对既有法律授权的首次实际运用。其调查范围既关注进口设备,也关注与设备运行密切相关的外国系统软件,并综合考察进口依赖、国内产业能力及外国政府政策等因素。相关企业可依据公告确定的调查对象、调查事项和程序,提前做好信息梳理,并持续关注调查进展及后续处理结果。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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