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科技已经迈入第二次量子革命时代,量子软硬件技术快速迭代,商业化进程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已经成为各国企业、科研机构抢占量子产业赛道的核心竞争工具,各行各业都寄望于量子硬件与软件的研发落地,为此,各类企业均高度重视自身研发成果的开发与知识产权保护,着力构建量子领域完善的知识产权生态。2026年2月,Global Legal Insights网站发布了一篇名为《量子行业的知识产权:全球专利布局现状》(IP in the quantum industry: a global perspective on patent procurement)的文章,文章梳理了全球量子专利的整体格局,对比了英国、欧洲、美国、中国、日本、韩国等主要司法管辖区针对量子硬件、量子软件的专利审查规则差异,为量子领域研发主体开展全球专利布局提供参考。本期简报整理编译了该文的主要内容,以飨读者。

一、引言

学术界、商界与政界普遍认为,想要攻克量子计算现存难题、打造具备实用价值的技术,商用量子系统的研发必然是一项全球性事业。事实上,国际政治层面的合作已经成为该领域的核心讨论议题,各国纷纷制定协同战略、组建合资项目,积极倡导开展国际协作,多个国家都致力于成为该领域的全球领军者,相关投资与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大幅增长。

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是量子发明实现商业化的关键。量子行业头部企业,如IonQ、Rigetti、Zapata、Quantum等,都已充分认识到高质量专利组合的重要价值。对于获得私人投资的初创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至关重要,即便企业经营失败,核心知识产权依旧具备可观价值,这一点在国家层面同样成立。无论目标是竞争、合作,抑或是二者兼顾,掌握核心知识产权都意义重大。

二、专利、司法管辖区及量子发明的替代方法

专利具有属地属性,因此企业针对发明专利等实施保护时,必须明确需要获得保护的地域范围,充分评估发明在全球技术格局中的定位。专利合作条约(PCT)作为主流国际申请机制,虽可延后申请人选定目标管辖地的时间,但仍需重视以下两项要点:一是申请人通常无法自主选择国际检索单位开展国际检索与审查,各国专利机构充当国际检索单位时,其审查立场同样需要纳入考量;二是PCT本身并不直接授予专利权,申请人仍需在目标国家或地区完成授权程序。因此,无论选用哪一家国际检索单位,申请人在专利撰写阶段就应当预判专利的目标落地地区,最大化获得专利授权的概率。

2024年12月的一项分析数据显示,中美两国在全球量子专利申请量上占据主导地位。欧洲量子产业联盟与美国量子经济发展联盟的报告进一步表明,中国是全球量子通信专利的领军者,美国则在量子计算专利领域占据优势。其中,两类专利申请量持续攀升,一类是量子计算专利,其年均增速约49%;另一类是量子通信专利,其年均增速约33%,这类行业数据能够帮助发明人识别竞争激烈、保护价值高的技术赛道。

专利权同时也是一项排他性权利,该权利可以保护发明的使用与制造,改善企业融资条件,帮助专利权人获取行业谈判筹码。美国、欧洲、中国、英国、日本、印度、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均认可专利的核心属性。但不同司法管辖区对专利法律条文的解释、专利申请到授权的审查流程存在显著差异,量子技术领域同样如此,其中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待量子软件与量子硬件的差异化审查标准尤其值得关注。

三、量子硬件与量子软件专利的核心差异

在全球专利审查实践中,量子硬件的授权流程相对顺畅,原因在于硬件属于有形实体装置,专利文件能够清晰描述实体设备。与之相比,量子软件获得专利授权的阻碍更多。受“量子软件不天然依附实体硬件”的认知影响,部分观点仍认为量子软件知识产权应当主要依靠版权保护。但行业最新趋势显示,尽管存在这种陈旧观念,全球范围内量子仿真类软件专利申请量正大幅增长。

在多数情形下,量子软件与算法应当通过专利保护,将软件类专利申请与实体硬件相结合,能够显著提升授权概率。在这一过程中,虽然以特定方式运行的硬件配置更容易获得审查认可,但申请人应该意识到其实际销售的可能仍然是软件产品。因此,专利布局策略研讨、高质量撰写以及审查答复工作十分关键,应保障专利的保护范围具备商业价值且可用于实际维权。

除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两大通用授权条件外,多国审查体系均看重发明产生的现实物理效果,以此判断发明的技术性,合格的专利申请不得属于被明确排除的特定范围。英国《1977年专利法》(PA 1977)将科学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思维活动和计算机程序列为排除对象,美国、中国、欧洲、日本、韩国专利机构也都设置了类似的排除规则。量子软件专利的一大现实难点在于,其发明往往建立在复杂的数学运算之上。当审查员看到论文衍生的计算逻辑时,极易质疑其是否属于被排除的范围,此时就需要专利代理人论证算法带来的真实技术贡献。然而,全球多数专利机构缺少量子技术专业审查人员,相较于成熟产业,审查人员对于量子技术以及新兴细分领域的理解尚浅,加上量子专利申请量的激增,专利文件必须做到表述精准清晰。除技术本身的复杂性外,现有法律框架如何适配量子新技术也存在不确定性,审查员、发明人、代理人都正在参与塑造尚处于发展阶段的量子知识产权生态。专利机构的基本职能是授予专利,审查员也不会随意驳回专利申请,但面对全新技术缺乏完备法律依据时,审查员普遍会持保守审慎态度,在绝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一现象。

四、主要司法管辖区量子专利审查规则对比

(一)英国

2025年1月,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更新了关于评估量子技术可专利性的指南,该指南发布在《专利实践手册》中。其中明确将量子计算机纳入“计算机”的法律定义范畴,并且其程序应像任何其他计算机程序一样接受排除评估,专利撰写需要参照传统软件判例。

UKIPO已提供了一些关于哪些类型的量子软件发明可能免于被英国专利法(UKPA)排除的说明。其中,《专利实践手册》中特别强调:“当计算机程序(无论是量子还是经典)对量子计算机以新方式或改进方式的运行作出贡献时,通常不存在第1(2)条所规定的可专利性问题。”主要包括“当量子计算机程序在量子计算机的架构层面产生技术效果”时;或“当该程序在量子计算机或量子/经典混合系统的核心或实现层面产生技术效果”时。此外,UKIPO还指出,“通过调整程序设计,或通过编译、重写等方式,发现并纠正量子计算机中的错误,也可能产生相关技术效果”。

英国法律要求专利审理尽量与欧洲保持一致,但对依靠计算机硬件执行软件指令来实现的发明,UKIPO与欧洲专利局(EPO)的审查路径存在分歧。英国要求先确认发明是否具备技术性,再启动正式检索审查;EPO则在提交申请时即进行全面审查,申请人在申请早期就可以和审查员进行沟通和解释。因此,相较于在欧洲,量子软件专利在英国更容易收到“不具备技术性”的驳回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将量子计算机笼统归类为普通计算机可能过于宽泛,以至于忽略了量子软件和硬件在机器中如何相互作用的关键点。在含噪声的中等规模量子(NISQ)计算中,硬件在物理层面由需要运行的特定功能或算法决定,NISQ设备受硬件条件约束,很多量子算法无法适用于通用量子计算机。在通用量子计算机问世之前,早期计算机绑定特定应用的旧判例思路,对量子软件专利撰写仍具有参考意义。但总体而言,英国最新的审查指南已不再支持这一思路。英国最高法院于2026年2月针对著名的“情感感知”案件的判决也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趋势。该判决推翻了原审判决,认为人工神经网络(ANN)不属于计算机程序的范畴,更不应以此为由拒绝专利授权,并将案件发回UKIPO,以重新审查其新颖性和创造性。这说明英国法院认可运行在经典硬件上的ANN程序可以获得专利保护,那么运行在量子硬件上的量子算法和量子软件,同样可以主张可专利性。

(二)欧洲

EPO对量子软件类发明的整体审查环境相对友好。截至2025年,《欧洲专利公约审查指南》(EPC Guidelines)中并没有针对量子软件的专门条款,量子软件参照数学方法、计算机硬件实现的发明和计算机程序的通用规则进行审查与评估。

EPO仅对具备技术特性的技术特征开展专利适格性评估。只要方案涉及技术手段、具备技术特征,即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是授权的要点。创造性评判只针对技术特征;非技术特征本身则不能支撑创造性,其必须与可验证的技术效果相结合。和UKIPO不同,EPO在存在非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仍会关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效果。

不过,量子计算专利在欧洲申请仍存在现实挑战,尤其体现在基于海外优先权进入欧洲的案件。EPO采用严苛的标准审查优先权文件的公开基础,审查标准严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实践中,大量案例先在美国提交,再凭借优先权进入欧洲,因此经常出现优先权文件不足以支撑后续权利要求的问题。在最早提交日期对整体专利策略的重要程度较高时,如果想要布局欧洲市场,即便计划将首次申请提交至其他国家,也必须在撰写阶段即满足EPO的高标准。

(三)美国

USPTO评估专利申请的方法宽松于EPO,因此,很多先在美国提交、再通过优先权进入欧洲的专利,容易出现其内容不支持权利要求的问题。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在撰写于美国提交的首次申请时,必须预判该文本在美国及其他法域的解读效果,优先按照目标保护地中审查最严格管辖区的标准完成撰写。

美国在2014年的Alice Corp. 诉CLS Bank一案中,制定了用于判断专利申请是否涉及抽象概念的适格性测试(Alice/Mayo测试)。该测试分两步展开:第一步审查权利要求是否指向抽象概念;若结论为是,则进入第二步,考察该抽象概念是否能转化为实际应用。这一测试框架显著提高了量子算法等涉及抽象概念的专利获得授权的门槛。与英国实践不同,美国要求审查者必须完整执行两步分析,而非在第一步终结审查。美国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的后续判例进一步表明,即便权利要求被认定指向抽象概念,只要其构成实质性技术贡献,仍可获得专利保护。总体而言,Alice/Mayo 测试取代了美国此前较为宽松的专利适格性评判标准,整体上收紧了适格性审查的尺度。与此同时,美国专利系统积压问题突出,尽管其年申请量近来有小幅下降的趋势,但待审案件数量大幅攀升,造成首次审查周期较长的后果。授权延迟的情况对时间敏感度较高的量子技术、依赖知识产权融资与许可的初创企业而言十分不利。美国发明人若计划先向海外提交申请,需要事先取得外国提交许可。

目前,不少申请人同时布局美欧两大市场,但两套体系审查要求存在冲突。无论首次申请来自美国还是欧洲,均需要专利代理人统筹两地的审查要求,以最大可能保障申请成功率。同时,Alice/Mayo测试带来的专利适格性限制,也在中国这一量子专利大国的审查制度中有所体现。

(四)中国

近年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量子相关专利申请量呈指数级增长,但审查节奏明显放缓。这一变化源于中国致力于提升专利整体质量,主动推动专利制度升级的政策导向。因此海外专利权人应重视在中国开展知识产权布局。相关报告证实,中国的审查流程正进一步向欧洲专利公约体系靠拢,按照欧洲标准撰写的量子专利申请,在中国更易获得授权。

和美国、欧洲的专利机构一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了专门的框架评判量子算法类发明的专利适格性。中国认可量子软件等发明易呈现抽象特征,并为此制定了抽象算法技术的三步审查标准:一是申请必须对应一项技术问题;二是申请必须包含技术手段;三是必须存在因实施发明而产生的技术效果。三项条件必须全部满足才可通过审查。如果一项发明以技术方式处理数据,但用于非技术目的,其仍然可能被驳回。

在实务层面,专利代理人需要在申请文件中体现符合中国审查指南要求的方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首次提交的申请文本应当能具体引导中国审查员了解该申请如何满足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这三项标准,以此提升获得专利授权的概率。

(五)日本与韩国

日本专利局(JPO)规定了两步走的适格性评估方法。第一步要求发明应当是利用自然法则形成的高水平技术创造,抽象思维和数学方法本身不适用这一要求,但含有抽象特征的发明仍存在授权可能。第二步的核心是证明软硬件协同运作,日本会对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含非技术特征)进行评判。相比欧洲,在日本认定专利客体的难度更高,但其专利审查速度更快,适合需要尽快拿证开展侵权维权的量子专利。

若想同时布局欧洲与日本,专利代理人需应对不同难点。在起草申请时,专利代理人应侧重于在日本证明量子软件正在控制或操纵物理设备,而在欧洲则应侧重于准确说明技术特征如何做出贡献,或解释那些看似非技术的特征确实具有技术性,以便其能够对更严格的创造性测试做出贡献,从而提高申请成功的概率。

与日本类似,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同样以“利用自然法则的高水平技术创造”定义发明,重视软硬件协同,对技术贡献、创造性的评判尺度比欧洲宽松,整体审查思路贴近美国。但同日本一样,其修改申请文件的灵活度也不及美国。

值得注意的是,日韩均将“未完成的发明”排除在保护客体之外。日本规定权利要求与说明书描述的软硬件协同逻辑不能出现断层。韩国则规定重复实施无法得到相同效果、发明尚未完成的均不属于专利客体。这样一来,因临近学术公开日期而赶工提交、文本呈现为未完成项目的申请,也将难以获得韩国授权。因此,量子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充分沟通尤为关键。

五、结论

综合考虑多重要素,了解不同司法管辖区审查规则的细微差异,是量子专利申请人知识产权策略的关键。多数国家或地区都将技术性和计算机外部效应作为审查的核心标准,对该标准在审查实践中的理解,直接决定专利能否获得授权。如果发明人计划进行全球专利布局,应当从首次申请阶段就开始构建知识产权策略。为规避后续风险,首次申请文件就应当适配各个目标管辖区的审查偏好,并清晰论证软件、算法方案如何满足各国或地区的专利适格性要求。

全球专利审查虽整体趋严,但多数管辖区不再将发明具有抽象、数学属性作为直接驳回理由。只要申请文件能够切实证明技术效果,或是体现发明与硬件存在关联,抽象类的量子发明依然可能获得授权,这就凸显了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开展全球布局的发明人,应当选择通晓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专利代理人,并注意在首次申请文件中写入全部目标管辖区所需的技术方案与表述。企业应结合自身全球化商业规划,预判技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审查走向。发明人与代理人应当充分沟通专利的商业预期与目标保护地域,代理人则需要提前预判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文本结构、措辞的要求,并持续跟进和对比研究报告,提升申请成功率。有法律研究提出,可按照审查宽松到严苛程度规划申请顺序,先在欧洲进行申请,再进行日韩、美国、中国的申请,但该排序仅针对客体适格性标准,并未覆盖全部申请考量因素。专业代理人还可将多国或地区的审查要求直接融入首次申请文本,更利于应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审查要求。

量子行业本身的复杂性、审查人员的知识储备更新、各国法律实践的不断演变,导致量子领域专利申请难度普遍高于普通技术领域。由于各司法管辖区的专利制度均不支持申请后期大幅调整保护方向,因此企业必须根据专业意见,在申请之初即确立清晰目标、打好申请基础。同时,行业的特殊性也决定了聘请专业法律团队十分必要。相关从业人员既要熟悉多国或地区的法律体系,读懂量子底层技术,又要充分理解申请人的商业目标,挖掘高质量知识产权成果,如此才能在向全球各地知识产权机构提交申请时,提高专利授权的成功率。

编译:洪璐

审核:原浩 朱莉欣 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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