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6年9月3日,美国参议员伯尼·桑德斯(Bernie Sanders)与众议员格雷格·卡萨尔(Greg Casar)联合提出《禁止超级人工智能法案》(The Ban Artificial Superintelligence Act)。该法案主张永久禁止开发和部署超级人工智能(Artificial Superintelligence),并要求在联邦安全标准建立前暂停先进人工智能(Advanced AI)的开发。此外,《禁止超级人工智能法案》还明确违规企业将被剥夺企业法人资格并被强制解散,而违规个人最高可面临20年监禁。

背景 ▼

《禁止超级人工智能法案》由美国两位长期深耕人工智能治理议题的议员伯尼·桑德斯(Bernie Sanders)及格雷格·卡萨尔(Greg Casar)联合提出。

●参议员伯尼·桑德斯(Bernie Sanders)重点关注人工智能对就业、能源及社会带来的冲击,他曾判断人工智能与自动化或将在十年内造成美国约9700万个岗位被替代,并在2025年12月公开呼吁暂停新建人工智能数据中心。

●众议员格雷格·卡萨尔(Greg Casar)集中关注人工智能对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的侵害问题,此前曾牵头提出《制止人工智能价格欺诈与薪资操纵法案》(Stop AI Price Gouging and Wage Fixing Act of 2025)。

2026年夏季,全球接连发生多起人工智能安全事件(见下表),引起参议员伯尼·桑德斯(Bernie Sanders)及众议员格雷格·卡萨尔(Greg Casar)的高度关注,这也成为推动《禁止超级人工智能法案》提出的重要动因。

系列人工智能失控事件持续发酵,引发多国政策响应:2026年7月23日,美国民主党众议员刘云平和共和党众议员纳撒尼尔·莫兰(Nathaniel Moran)共同提出《人工智能紧急关停法案》(AI Kill Switch Act,H.R.9917),要求前沿人工智能研发主体具备模型限速、暂停与紧急关停的技术能力,授权美国国土安全部在法定情形下强制关停高危人工智能系统;2026年8月20日,英国国家网络安全中心(NCSC)发布临时安全指引,建议机构审慎部署自主人工智能智能体,配套紧急关停机制,及时处置智能体异常行为。

伯尼·桑德斯(Bernie Sanders)及格雷格·卡萨尔(Greg Casar)两位议员高度关注上述安全事件。2026年8月10日,格雷格·卡萨尔(Greg Casar)针对Anthropic人工智能模型越界入侵等安全事件公开表态,指出前沿人工智能模型的失控风险已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并联合23名美国国会议员致函头部人工智能企业,就安全漏洞问题发起专项质询。同期,伯尼·桑德斯(Bernie Sanders)亦单独致信OpenAI、Anthropic、Meta三家企业负责人,呼吁暂缓前沿人工智能的迭代研发工作。

在此背景下,2026年9月3日,伯尼·桑德斯(Bernie Sanders)和格雷格·卡萨尔(Greg Casar)宣布联合提出《禁止超级人工智能法案》。可见,该法案并非临时提出的应急举措,其既延续了伯尼·桑德斯(Bernie Sanders)和格雷格·卡萨尔(Greg Casar)二人长期倡导的人工智能审慎监管理念,也是对2026年夏季全球集中爆发的人工智能安全危机作出的针对性制度回应。

法案具体内容内容 ▼

禁止开发和部署超级人工智能系统

《禁止超级人工智能法案》首先明确了“超级人工智能”的认定标准,并对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与部署设定绝对性禁止义务。该法案指出,“超级人工智能”的范围并不仅限于远超于人类的人工智能,具体可分为两类判定标准:一类判定标准是一个人工智能系统即便未经修改,只要在监管判断中被认为具备轻松改造至目标水平即可纳入规制范围。另一类则是判断人工智能系统是否具备足够的能力剥夺人类的权利,例如推翻或破坏美国政府,为这一标准提供了最具政治指向性的解释锚点。基于这两种认定标准,《禁止超级人工智能法案》规定,一旦智能系统被判定为“超级人工智能”,任何个人或实体均不得开发或部署该智能系统。

暂停推进先进人工智能的研发

《禁止超级人工智能法案》呼吁暂停推进先进人工智能的研发,直至一个新的联邦监管机构正式成立并制定出明确的规则及模型审查流程后此案能按照新的制度继续推进,以此确保人工智能的开发与部署安全可靠。值得注意的是,《禁止超级人工智能法案》中并未设定暂停推进研发的时间上限或分阶段解除机制,暂停的实际存续期间因而取决于行政程序的推进速度,而非一个可以事先预期的固定周期。

成立一个新的内阁级联邦机构

《禁止超级人工智能法案》提出,美国政府应设立一个新的内阁级联邦机构以应对超级人工智能。桑德斯办公室对外公布将由一个独立的人工智能专家小组提供咨询以执行该禁令,并从三个方面展开行动:一是对处于生命周期各阶段的前沿人工智能系统的设计、训练、测试到部署后的持续运行进行监控,识别其中存在的危险能力。二是监督清除危险功能,例如破坏系统关机指令或实施未经授权的网络攻击。在监控职能发现危险能力的基础上,机构进一步行使监督清除的职权,即确保相关主体将已被识别的危险功能从系统中移除。三是监督超级人工智能的销毁工作。当系统的性质达到超级人工智能的程度时,处理方式由清除转变为销毁,机构对销毁工作进行监督,这意味着最终的处置目标不是改造或限制,而是彻底消除。

对违法的个人或实体予以处罚

惩罚机制上,《禁止超级人工智能法案》要求对违反禁令的个人与实体分别设定刑事处罚与组织性强制解散。处罚规则适用对象涵盖个人与实体两类主体,并在处罚类型上作出区分。在实体处罚层面,该法案规定,对企业主体适用所谓“企业死刑”,即剥夺企业法人资格并强制解散该企业。而个人处罚层面则处以不超过二十年刑期,并明确将这一刑期与现行针对非法研发核武器所规定的处罚相类比。申言之,《禁止超级人工智能法案》将超级人工智能的开发行为纳入同一刑罚参照框架,将对开发超级人工智能这一行为的法律评价提升至与核扩散相当的程度,而非将其视作一般性的技术违规或行政违法。

在全球范围内遏制超级人工智能的发展

《禁止超级人工智能法案》将视野拓展至全球范围,以防止全球任何地方出现超级人工智能。法案指出,针对开发超级人工智能所依赖的关键技术、模型参数、训练资源或相关硬件实施跨境流动管控,从供给端阻断超级人工智能研发能力的形成与扩散。此外,伯尼·桑德斯(Bernie Sanders)指出,各缔约方需在国内法层面承担相应的禁止义务,防止因各国监管尺度不一致而形成规制壁垒,避免研发活动向监管宽松的司法辖区转移,从而在立场相近的国家之间形成政策同步与制度衔接。

结语 ▼

现阶段,《禁止超级人工智能法案》仅对外公布一页摘要,完整文本尚未公开,亦未正式提交美国国会审议。其严苛的监管条款在多大程度上能最终落地为可执行的法律,仍有待后续美国立法进程的持续推进与检验。然而,该法案的出台本身已释放出明确信号:面对自主智能体逃逸、跨域越权、自主协同攻击等新型人工智能安全风险,传统的事后补救式监管模式已难以跟上技术演进的速度。以紧急关停人工智能机制、超级人工智能开发禁令等为代表的审慎监管规则陆续浮出水面,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正迈向制度化治理新阶段。

撰稿|合规部

责编|卢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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