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已然成为企业热切关注的话题。在近期的港股上市申请项目中,与算法及人工智能研发应用相关的企业大多陆续收到了监管部门有关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专项问询。由于人工智能伦理审查涉及多部法规相互关联、多个部门联合监管,且该审查活动本身尚处于试点和探索阶段,企业对于人工智能伦理审查制度究竟为何而来、应如何合规应对等问题缺乏整体认识。在伴随企业摸索和学习的过程中,我们整理了本文,供共同讨论学习。

前言:快问快答

1.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主管机构是谁?

实践中为工信部科技司。“专业性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的试点工作中显示,省工信厅、经信厅、科技厅均可能为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请见本文第二部分。

2.已经完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登记)、算法推荐服务备案,是否还需要进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

若在相关备案和登记过程中缺乏证明完成科技伦理审查的资料的,仍需要进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且由于符合复核清单列举的情形,应进行专家复核程序。具体请见本文第三部分和第七部分。

3.是否必须设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

否。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于建立制度、受理申请、做出初步审查、研判复核清单适用性、监督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活动、接受投诉等。以及,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可以就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立判断。

同时,《AI伦理办法》明确,各责任单位若未设立委员会或委员会无法胜任科技伦理审查工作要求的,可以向本单位委托的服务中心申请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因此,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并非必须设立,若未设立,相关职责(尤其是初步审查职责)将由服务中心完成。具体请见本文第四部分。

4.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如何构建?独立董事能否担任伦理委员会成员?

相关要点包括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7人,其中至少1人为本单位以外人员。不建议独董担任委员会成员。具体请见本文第四部分。

5.是否需要进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由谁判断?

企业自行判断。企业应说明开展的人工智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等是否可能在人的尊严、公共秩序、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涉及伦理风险,并说明判断依据。

6.如何完成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初审?

由人工智能科技活动负责人发起,向本单位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服务中心提交,由本单位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或服务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实践中,责任单位可以由(1)自身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2)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协助责任单位组建且由责任单位自身组建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或(3)委托当地服务中心完成初步审核。具体请见本文第六部分。

7.哪些情形需要做专家复核?复核清单包括哪些?

需要同时考虑《科技伦理办法》和《AI伦理办法》的全部复核情形,具体请见本文第七部分。仅从《AI伦理办法》而言包括:

(1) 对人类主观行为、心理情绪和生命健康等具有较强影响的人机融合系统的研发(例如情感陪伴类系统、拟人化互动服务);

(2) 具有舆论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程序及系统的研发;

(3) 面向存在安全、人身健康风险等场景的具有高度自主能力的自动化决策系统的研发(例如L3级以上自动驾驶系统)。

8.专家复核如何做?

可以由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复核专家组”或“专业性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完成。专家复核程序目前尚未有公开资料。具体请见本文第七部分。

9.未完成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后果是什么?

违规后果规定为行政处罚/处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三段式后果,并由转致条款转致至《科技进步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具体请见本文第八部分。

10.需要在“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登记什么事项?

(1)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设立后30日内需登记;

(2) 复核清单内的活动登记;

(3)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及复核清单内科技活动实施情况应当登记(每年3月31日前)。

11.人工智能伦理审查的整体流程和时间?

一、要求来源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是“科技伦理审查”制度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特别适用与细化。“科技伦理审查”作为统一概念最早源于 2019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正式进入规范性文件则以 2021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03条(2022年1月1日施行)为标志。2022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我国首个国家层面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链1]》,明确提出“完善科技伦理审查规则流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标准和登记制度、建立科技伦理审查结果专家复核机制”等要求。针对科技伦理审查的专门性文件则是 2023年印发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链2]》(以下或称“《科技伦理办法》”)。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在政策监管层面实际亦早有关注。2017年,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链3]》提出制定人工智能伦理规范、评估潜在危害;2021年9月,《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链4]》第十三条明确要求在数据采集和算法开发中“加强伦理审查”。2023年9月7日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链5]》,将人工智能活动及算法、模型、系统纳入通用审查框架;该办法2023年12月1日施行。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链6]》(以下或称“《AI伦理办法》”)则于2026年4月2日发布并生效。

二、监管框架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是呈现“一体两翼”格局。在现有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实践中,负责指导工作的具体部门为工信部科技司。

  • 一翼(科技口/工信口)

    :科技部及工信部主要通过《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链7]》《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链8]》予以规制。

  • 一翼(网信口)

    :网信办等部门在算法、深度合成、生成式AI等行业监管规章中嵌入“科技伦理审查”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均要求服务提供者落实科技伦理审查责任。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网络安全法》第20条首次将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写入法律。

图1|科技伦理审查与行业监管的衔接

三、审查范围

需要进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活动范围需要结合《科技伦理办法》、《AI伦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共同考虑。具体请见下表1。从目前规定看,何为“在人的尊严、公共秩序、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科技伦理风险挑战的人工智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较为难以判断,但是应高度注意的是,“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及与之对应的人工智能大模型服务的“AI备案者”和“AI登记者”(二者的备案和登记义务实际来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均已落入需要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责任主体范围。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在深度合成、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等方面实行登记、备案、行政审批等监管措施且将符合科技伦理要求作为审批条件、监管内容的,可不再开展专家复核”。按照我们对《AI伦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理解,落入该办法监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AI备案者”和“AI登记者”,若在备案、登记时,备案登记材料中未审批科技伦理的,则需要完成专家复核。而根据我们对手头客户资料的查阅,目前几乎没有看见算法备案、AI登记或备案资料中针对科技伦理审查的专项审核和审批,这意味着上述主体,即“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AI备案者”和“AI登记者”无论是否已经完成备案和登记,几乎都需要完成科技伦理审查,且需要进行专家复核程序。

文件及条款条款规定
《科技伦理办法》

第二条采取“列举+兜底”方式规定了需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科技活动

(一)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包括以人为测试、调查、观察等研究活动的对象,以及利用人类生物样本、个人信息数据等的科技活动;

(二)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

(三)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

《AI伦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开展以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需依法进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

:

(a) “可能在人的尊严、公共秩序、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科技伦理风险挑战的人工智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

(b)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七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第七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表1

四、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的设立与登记

根据《AI伦理办法》第九条,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单位,应按照《科技伦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要求,设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根据《科技伦理办法》第四条,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1],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因此,需要进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科技活动主体即构成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设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相关责任单位应为委员会履职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等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

委员会是责任单位层面落实《科技伦理办法》和《AI伦理办法》要求的重点组织,是负责初步审查责任单位计划实施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第一道责任关卡”,因此,委员会人选需具备专业背景和非本单位人员,委员会的设置需完成登记,且委员会需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进行登记。

但也应注意到,《AI伦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允许各责任单位若未设立委员会或委员会无法胜任科技伦理审查工作要求的,可以向本单位委托的服务中心申请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因此,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理解并非必须设立,若未设立,则相关审查工作可委托服务中心完成。

1.委员会组成要求

(1) 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7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

(2) 委员会由具备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伦理、法律等相应专业背景的专家组成,并应当有不同性别和非本单位的委员,民族自治地方应有熟悉当地情况的委员。

(3) 委员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任。

实践中,上述要求即为法规中对委员会组成专家任职资格的全部要求。相关专业背景之专业性需由责任单位自行判断。结合实践中企业的问题,我们特别提示如下要点:

  • 非本单位的委员,宜理解为与本单位及本单位关联方均无关联的独立人士,不宜简单理解为非本单位任职即可。
  • 不建议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成员。若独立董事以“外部委员”身份进入经营层伦理审查机构,可能会触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2条“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红线,损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2.伦理委员会章程

委员会应制定《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章程》,作为规范委员会内部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体例上,可参考公司章程。内容上,一般应包括总则、组织方式、职责范围、审查程序等。章程是委员会的行事标准,属于必须制定的事项。

3.登记

责任单位应在设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后30日内,通过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链9])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组成、章程、工作制度等,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除此之外应注意,委员会应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并向前述登记平台登记。

五、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制度建设

《科技伦理办法》和《AI伦理办法》对于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制度提出了分散要求,我们理解,相关要求可统一整合至一份独立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中,或以届时工信部、科技部的指导为准。相关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办法》

(1) 制定依据:《科技伦理办法》第九条

(4) 制度功能:指导本单位科技人员开展潜在科技伦理风险评估,经评估属于需进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负责人应向委员会申请科技伦理审查。

2.《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应急审查制度》

(1) 制定依据:《科技伦理办法》第三十五条、《AI伦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5) 制度功能:通过该制度明确突发公共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审查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

3.其他要求

根据《科技伦理办法》第六条,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审查、监督、保密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和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并应包含简易程序(尤其是责任单位有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的相关规程,保障科技伦理审查合规、透明、可追溯。

图2|企业启动伦理审查前的准备事项

六、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科技伦理审查过程(内部委员会初审阶段)

本单位科技人员根据制定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办法》对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开展科技伦理风险评估,经评估属于需进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负责人应向委员会申请科技伦理审查,依照规定向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应注意,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活动是责任单位内部自审查活动,责任单位可自行完成或聘用第三方咨询机构,借助其经验协助责任单位完成。责任单位亦可向服务中心(具体请见第七部分描述)申请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

1.准备申请材料

无论适用哪种程序,责任单位都应当编制申请资料以启动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程序。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 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方案,包括研究背景、目的和计划,所涉及相关机构的合法资质材料、人员情况、经费来源,拟采用的算法机制机理,数据来源与获取方式、测试评估方法,拟形成的软硬件产品,预期应用领域及适用人群等;

(6) 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情况、防控及应急处理预案,包括人工智能技术预期应用带来的潜在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对科技伦理风险的监测预警措施,对可能产生科技伦理风险的防控计划等;

(7) 遵守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等要求的承诺书。

2.提交委员会

(1) 受理/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应根据科技伦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程度、紧急情况等明确适用的一般、简易或应急程序,根据不同程序要求采取线下、线上等形式开展科技伦理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完整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2) 简易程序

若委员会认为责任单位符合《AI伦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的,可以启动简易程序完成初步审查。委员会应制定适用简易程序审查的工作规程和跟踪频度。简易程序审查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此时理解可以不必包含外部委员)承担,委员会对于启动简易程序存在决定作用,如责任单位可能启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定有关简易程序的工作规程和跟踪频度,并纳入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中。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包括:

a) 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伦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程度不高于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常规风险;

b) 对已批准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方案作较小修改且不增大风险受益比;

c) 前期无重大调整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跟踪审查。

简易程序的终止条件包括:简易程序审查过程中出现审查结果为否定性意见、对审查内容有疑义、委员间意见不一致等情形的,应调整适用一般程序。

(3) 审查决定

委员会应在申请受理后的30日内作出批准、修改后再审或不予批准等决定。情况复杂或需要补充、更正材料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并明确延长时限。

对于需要修改或不予批准的,委员会应提出修改建议或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在自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理由充分的,委员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人工智能科技活动负责人应及时识别科技伦理风险变化,并将相关变化情况向委员会报告。委员会对审查批准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开展跟踪审查,及时掌握科技伦理风险变化情况,必要时可作出暂停或终止相关科技活动等决定。跟踪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科技活动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及调整情况;(二)科技伦理风险防控措施执行情况;(三)科技伦理风险的潜在变化及可能影响研究参与者权益和安全等情况;(四)其他需要跟踪审查的内容。根据跟踪审查需要,委员会可以要求人工智能科技活动负责人提交相关材料。跟踪审查间隔一般不超过12个月。复核清单项目跟踪审查间隔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七、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科技伦理审查过程(外部专家复核组复核阶段)

1.需要进行专家复核的科技活动

根据《AI伦理办法》,目前需要开展科技伦理专家复核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清单(“复核清单”)包括三类,该清单将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1) 对人类主观行为、心理情绪和生命健康等具有较强影响的人机融合系统的研发(例如情感陪伴类系统);

(2) 具有舆论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程序及系统的研发(例如AI、算法);

(3) 面向存在安全、人身健康风险等场景的具有高度自主能力的自动化决策系统的研发(例如自动驾驶系统)。

同时,考虑到《AI伦理办法》规定,该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科技伦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科技伦理办法》述及的复核清单亦应一并纳入考虑,即:

(1) 对人类生命健康、价值理念、生态环境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新物种合成研究。

(2) 将人干细胞导入动物胚胎或胎儿并进一步在动物子宫中孕育成个体的相关研究。

(3) 改变人类生殖细胞、受精卵和着床前胚胎细胞核遗传物质或遗传规律的基础研究。

(4) 侵入式脑机接口用于神经、精神类疾病治疗的临床研究。

(5) 对人类主观行为、心理情绪和生命健康等具有较强影响的人机融合系统的研发。

(6) 具有舆论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程序及系统的研发。

(7) 面向存在安全、人身健康风险等场景的具有高度自主能力的自动化决策系统的研发。

此外,根据《科技伦理办法》和《AI伦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应在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获得伦理审查批准后30日内,通过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该平台提交上一年度纳入清单管理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实施情况报告。

2.专家复核程序

企业开展纳入复核清单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在通过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后,由本单位报请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开展专家复核。复核专家组(或服务中心)在收到复核申请后 30 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复核意见。复核专家组应当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复核意见,复核意见应经全体复核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委员会应根据专家复核意见作出科技伦理审查决定。

应注意,专家复核可以由两类主体实施:

(1) 由“复核专家组”完成。复核专家组由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由人工智能科技活动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同行专家以及伦理学、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主体内部组织的委员会不得参与本委员会审查科技活动的复核工作。复核专家组对初步审查意见的合规性、合理性等内容开展复核。

(2) 由“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完成。服务中心由地方、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托相关单位建立。地方或相关主管部门可委托服务中心具体实施复核工作。依据工信部办公厅 《关于实施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先导计划的通知》[2](工信厅科函〔2026〕199号,2026年4月28日印发、5月9日发布),北京、上海、广东、山东、天津、四川、江苏、湖北、湖南、浙江十个省市作为试点机构,积极筹建服务中心;截至本文发出之日,公开资料显示的各地服务中心筹备进展如下所示。从筹备角度来看,也可依稀看到各省对科技伦理审查的主要负责部门为省工信厅、经信厅、科技厅,各责任单位可在咨询过程中参考:

地区进展载体/机制状态
江苏

2026年6月26日揭牌

依托模范路人工智能创新街区;省工信厅指导、南京市落实先导计划的核心载体

已实体运行(江苏/长三角首个)

四川

2026年9月1日经信厅+科技厅联合发布“揭榜挂帅”申报

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可单独或联合体申报;专家须覆盖AI技术、行业应用、伦理、法律

遴选阶段(全国首创揭榜挂帅机制)

在复核的实质内容方面,专家复核的具体工作目前尚无其他针对性指导文件。从科技伦理审查的公开资料看,《四川省科技伦理专家复核工作规程(试行)[链10]》[3]具备较高参考价值,该文件的配套附件《四川省科技伦理专家复核审查表》展示了科技伦理复核专家组复核的具体关注方面。

图3|登记、年度报告与跟踪审查的时间节点

八、违反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后果

1.违规行为

根据《科技伦理办法》和《AI伦理办法》有关规定,违反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行为包括:

《科技伦理办法》中的直接违规规定:

  • 47条: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者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的;

  • 47条:未按照规定通过科技伦理审查和专家复核擅自开展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的;

  • 47条:未按照规定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擅自开展科技活动的;

  • 47条:超出科技伦理审查批准范围开展科技活动的;

  • 47条:干扰、阻碍科技伦理审查工作的;

  • 48条:(委员会及委员)弄虚作假为获批提供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科技伦理办法》中的审查要求:

  • 12条:国际合作科技活动属审查范围的,应通过合作各方所在国家规定的科技伦理审查后方可开展;

  • 26条+32条:纳入清单的科技活动,经委员会初步审查后须报请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复核,委员会应根据复核意见作出审查决定;

  • 3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紧急情况为由回避科技伦理审查或降低审查标准;

  • 19条:跟踪审查中委员会可作出暂停或终止科技活动的决定。

《AI伦理办法》自身的程序性约束:

  • 第12条:属适用范围的AI科技活动,负责人应向本单位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申请审查;未设委员会或委员会无法胜任的,向服务中心申请;无单位人员应委托符合要求的服务中心;

  • 第17条:跟踪审查间隔一般不超12个月,必要时可作出暂停或终止等决定;

  • 第30条:登记与年度报告义务(依照《伦理办法》第43–45条执行)。

2.违规后果

在“一体两翼”的监管格局下,未完成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将受到多部法规的联动管理。

(1) 《科技伦理办法》之规定和转致

《AI伦理办法》第35条第2款将该办法未作规定之部分衔接至《科技伦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科技伦理办法》第47条的三段式后果(行政处罚或处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将适用于AI领域未依法完成审查的情形,具体条款表述请见下表2:

文件及条款条款规定

《科技伦理办法》第47条

第四十七条 科技活动承担单位、科技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或者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者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的;

(二)未按照规定通过科技伦理审查和专家复核擅自开展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擅自开展科技活动的;

(四)超出科技伦理审查批准范围开展科技活动的;

(五)干扰、阻碍科技伦理审查工作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表2

因科技伦理违规行为需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转致至《科学技术进步法》,该法规中的有关行政责任规定请见下表3为:

文件及条款条款规定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07条

禁止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技研发和应用活动;严重违反科技活动管理规范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12条第1款

违背科技伦理的科技研发和应用活动: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获财政性资金或有违法所得的,终止或撤销相关科技活动、追回财政性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及申请相关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13条

违反科技活动管理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追回财政性资金、警告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终止或撤销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取消一定期限内管理资格

表3

(2) 《AI伦理办法》之规定和转致

根据《AI伦理办法》第32条规定,在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或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相关工作的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给予相应处罚。

注释

[1] 关于何为“科技伦理敏感领域”尚无明确规定,但依据《科技伦理办法》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的监管逻辑,应当系指二者规定的适用情形所涉及的业务领域。

[2]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6/art_353d0d2a06ab4cebbfd53f97aec4ae24.html

[3] https://www.sc.gov.cn/scszfgb/1402/2642/2654/202607/MIT114399.shtml?f_link_type=f_linkinlinenote&flow_extra=eyJpbmxpbmVfZGlzcGxheV9wb3NpdGlvbiI6MCwiZG9jX3Bvc2l0aW9uIjowLCJkb2NfaWQiOiI4YjZmYzQ2MmU1MGY0MmUxLWU1YTg2MTM0YzJhMzNhMWQifQ%3D%3D

参考链接

[链1] 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3/20/content_5680105.htm

[链2]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10/content_6908045.htm

[链3] 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 https://app.www.gov.cn/govdata/gov/201707/20/408540/article.html

[链4] 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 https://www.most.gov.cn/kjbgz/202109/t20210926_177063.html

[链5]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10/content_6908045.htm

[链6]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 https://wap.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6/art_c5039010f5d24e1593152a9355f9c51c.html

[链7]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10/content_6908045.htm

[链8]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 https://wap.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6/art_c5039010f5d24e1593152a9355f9c51c.html

[链9]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 https://service.most.gov.cn/index/

[链10] 四川省科技伦理专家复核工作规程(试行): https://www.sc.gov.cn/scszfgb/1402/2642/2654/202607/MIT114399.shtml?f_link_type=f_linkinlinenote&flow_extra=eyJpbmxpbmVfZGlzcGxheV9wb3NpdGlvbiI6MCwiZG9jX3Bvc2l0aW9uIjowLCJkb2NfaWQiOiI4YjZmYzQ2MmU1MGY0MmUxLWU1YTg2MTM0YzJhMzNhMWQifQ%3D%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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