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陈福录

日常生活中,经常有人因粗心而遗失身份证。遗失人往往会登报声明遗失的身份证作废,并申请补领新的身份证。然而,由于登报声明的知悉范围有限,加之银行业务可跨地区(省、市、县)办理,所以身份证遗失后仍有被冒用的风险,在银行卡业务办理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防范。针对此问题,本文试结合案例浅作分析。

一、案例简介

2013年11月21日,原告杜某丽持有效期限2008年5月—2028年5月的二代身份证在被告G银行广州先烈东支行(以下简称“先东G行”)处开设银行账户(无折户),领取A银行卡,并开通自助设备转账、取现、POS转账消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余额变动提醒等功能。

2014年9月4日,杜某丽向派出所报警,称其钱包被盗,内装有银行卡、身份证及现金7000余元。后杜某丽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了有效期限2014年9月—2034年9月的二代身份证。2014年9月22日,杜某丽挂失A银行卡,并使用补领的二代身份证在先东G行办理挂失换卡业务,补领B银行卡。

2014年12月18日,案外人持杜某丽遗失的有效期限2008年5月—2028年5月的二代身份证,在G银行湖南省永州市城建支行(以下简称“城建G行”)开设银行账户(无折户),领取C银行卡,并开通自助设备转账、取现、POS转账消费、信息通知等功能,同时还办理了查询、修改手机号码业务。

2015年3月10日,杜某丽向其B银行卡转入50 000元,但未收到信息通知,故于3月12日到银行查询,得知卡内余额仅为50 041.37元,遂当即取出50 000元并报警,同时向先东G行了解相关情况。先东G行告知杜某丽,其手机号码于2014年12月18日被更改,并称该日其在城建G行持杜某丽身份证开设了C银行卡账户。但杜某丽称该日自己在广州,根本未去湖南省永州市。杜某丽核实确认C银行卡账户并非其本人亲自办理,其提供的B银行卡账户2014年9月21日—2015年3月12日的明细清单显示,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160 517.62元,期间发生了83笔次的款项存入、支取,至2015年1月22日,该账户余额为41.37元。杜某丽认为,由于先东G行工作失职,导致其手机号码更换,账户余额变动却无法及时收到通知,从而资金受损,要求先东G行赔偿。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丽和先东G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杜某丽就其B银行卡账户在2014年12月21日—2015年1月22日发生存款减少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先东G行提出赔偿请求。对此争议,因先东G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正确结算的义务,应就其在上述交易时如何甄别、验证储户身份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正确结算没有过错。对此,先东G行虽然表示,发生资金扣减的交易均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暂未发现是以使用银行卡方式进行的交易操作,但未对上述争议交易的相对方、类型、途径及其在交易时如何甄别、验证储户的身份提供证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外人使用的C银行卡账户并非杜某丽开设。该等冒用原告名义设立银行卡账户的事实以及争议交易并非使用B银行卡操作完成的情形,客观上与银行卡账户存款被案外人支配提取的后果具有内在关联。没有证据证明杜某丽客观上具有帮助案外人盗取B银行卡账户存款的行为,而先东G行作为专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有能力提供案涉争议交易成功完成的具体证据而未提供,则先东G行应承担不利后果。杜某丽在银行卡和身份证被盗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补办申领新的身份证,并持新的身份证向先东G行补办申领新的银行卡,采取了妥当的措施。由于与先东G行具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城建G行为案外人办理开户和修改预留电话号码,致使杜某丽在其B银行卡账户涉及非刷卡方式交易时,无法接收交易的动态验证码,知悉交易资金变动。且先东G行对于案涉83笔并非使用银行卡操作完成的争议交易,未能予以有效鉴别、验证身份而错误付款,因此先东G行应承担赔付责任。据此,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先东G行赔付原告杜某丽160 476.25元(即160 517.62元-41.3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1.旧证遗失后,遗失人可否补领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依此规定,身份证遗失后,遗失人可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新的身份证。实务中,在申请补领新证前,遗失人会登报声明遗失的身份证作废。然而,登报声明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手续,且登报声明的知悉范围有限,加之现在很少有人会读(看)报,所以登报声明的意义不大。因此,遗失人在旧证遗失后,可立即申请补领新证。本案原告杜某丽在旧证被盗后,未登报声明旧证作废,而是及时直接申请补领了新证,符合《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

2.补领新证后,旧证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有效期届满后,旧证自然会失去法律效力。但对于遗失人申请补领新证后,有效期未届满的旧证是否还有法律效力,《居民身份证法》未作出规定,留下了法律空白。笔者分析,遗失人在补领新证后,公安机关将其旧证作废信息记录到公安系统中,但一些部门或者单位未与公安机关联网对接,所以无法核实身份证是否更换作废,因而法律暂时回避了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法律理应明确规定旧证作废,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3.银行能否杜绝冒用他人旧证行为

本案案外人之所以犯罪得逞,就是因其冒用杜某丽旧证查询杜某丽的B银行卡账户信息,并将该账户关联的手机号码修改为自己的手机号,同时还将杜某丽B银行卡账户轻易地绑定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上。对于此类冒用他人旧证的行为,银行是可以有效杜绝的。遗失人补领新证后,身份证有效期将重新开始计算,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只要与公安机关联网对接核查,就能发现旧证有效期与公安机关身份证登记系统中的有效期不一致,进而可有效杜绝冒用他人旧证办理银行业务的行为。本案中,城建G行未认真联网核查,使案外人开立账户、查询杜某丽账户信息、修改杜某丽账户关联手机号码等行为得逞。对于绑定银行卡账户等非柜面业务,银行可通过提供U盾等移动介质保护客户资金安全。本案中,城建G行业务系统未设置客户在办理网上业务时必须使用U盾等移动介质进行再次确认,才使案外人轻易地将杜某丽B银行卡账户绑定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上。

三、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旧证遗失后,即使遗失人登报声明旧证作废,并申请补领了新证,旧证仍有被冒用的风险。本案中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银行一方面未认真与公安机关联网对接核查,另一方面没有有效控制非柜面业务风险。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补领新证要及时

旧证遗失后,遗失人要及时(最好立即)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新证,这是银行杜绝不法分子冒用他人旧证办理银行业务的前提条件。

2.联网核查要认真

银行在办理业务时,无论是开立账户还是对外转账,均要与公安机关联网对接,核查账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信息,尤其要认真核查其身份证有效期限是否发生变动。对身份证有效期限发生变动的,如果办理人持旧证办理业务,应立即中止业务办理,并要求办理人提供新证,否则,不予继续办理业务。

3.网上风险要严控

遗失人申领新证后,其身份证号不会发生变动。由于客户在办理网上业务时仅需要输入账号、密码、身份证号等,而银行系统无法自动与公安机关联网对接核查其身份证有效期限等信息,因此冒用他人旧证办理网上业务的行为极易发生。从实务来看,使用U盾等移动介质对网上业务进行再次确认,是防范不法分子通过冒用他人旧证办理网上业务的有效手段。因此,建议银行优化业务系统设计,利用U盾等工具,有效防控网上支付业务风险。

本文刊于《中国信用卡》202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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