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密歇根州共和党议员詹姆斯・穆勒纳尔提出《半导体控制调整以限制出口法案》(《Semiconductor Controls Adjusted to Limit Exports Act》,简称“法案”),要求美国商务部长与国家情报总监共同制定年度管制标准,对特定国家开展特定集成电路的出口限制工作。

法案的意图十分明确,即推动AI芯片出口管制形成一套制度化、年度评估的长效机制,通过该法案主要实现以下目标:
保持自身在AI软硬件全球推广中的主导地位;
确保竞争对手对美国及其盟友的供应链形成长期依赖;
在技术推广与出口管制之间寻求平衡,以稳固长期竞争优势;
联合盟友共同执行限制措施,防止对手通过第三方渠道规避管制;
抑制竞争对手自主研发AI硬件的能力,通过美国产品抢占其市场份额;
阻止对手通过自研、进口或第三方合作等方式,将AI硬件的总体规模及能力提升至接近美国的水平。
法案生效后180天内,商务部长与国家情报总监需制定一套公开的性能指标,用于衡量“关切实体”的AI硬件水平。指标需评估三项内容:一是关切实体自研单品的性能表现;二是其整体自研能力与总需求的匹配程度;三是关切国家境内及被其控制实体所持有的AI硬件总量。评估需明确计算总处理能力、互联带宽及存储容量带宽等核心参数,确保无遗漏。
指标更新后90天内,相关部门需向国会提交评估报告。报告需按季度拆分以下数据:关切国家境内安装的AI硬件(区分自研与进口)、关切实体在境外控制的AI硬件、关切实体可合法远程访问的AI硬件,并按设计主体所属国家划分来源。此外,需计算对手可获取的AI硬件总量与美国境内总量的比例,并评估对手最先进AI硬件与行业顶尖水平的差距。
出口管制规则亦作出了明确规定。法案生效后365天内将设定首个出口上限,此后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出口上限的设定依据既定性能指标,单款芯片的出口性能不得超过关切实体已实现量产的最先进芯片性能的110%。关于“量产”的定义,法案明确为持续批量生产,且产量需满足关切国家年度总需求的25%及以上,实验品、原型或小批量展示产品均不计入统计。
如果关切实体无法提供符合量产标准的产品,相关出口及远程访问许可将直接不予通过。管制上限原则上仅可提高、不得降低,仅当商务部长向国会提交书面文件,明确认定存在国家安全威胁时,方可下调。
此外,对手可获取的AI硬件总量(含境内部署、境外控制及远程访问)不得超过美国境内总量的5%,超出该比例的许可申请将不予通过;所有向关切实体的出口、再出口、境内转让及远程访问行为,均需事先申请许可。
对于未被直接驳回的申请,申请方需提交以下五项证明材料:其一,不得影响美国本土客户的先进芯片订单交付,亦不得占用其产能;其二,向关切实体出口的产品总处理性能,不得超过对美国本土供货量的50%;其三,产品不得用于军事、军事情报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用途,且需落实客户核查流程;其四,需委托一家与交易各方无利益关联的美国本土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以确认产品性能与申报内容一致;其五,若产品用于云服务,不得向未申报对象转让模型权重,也不得允许受限主体远程访问相关模型。
指标并非一成不变。首次评估提交24个月后,商务部长可新增、修改或删除指标,但需提前90天向国会提交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在此期间,众议院外交委员会或参议院银行、住房与城市事务委员会可提出书面反对;若反对成立,相关调整将不生效。
有几个关键定义值得拎出来看一下。
AI硬件主要指ECCN 3A090、4A090及带“z”后缀的产品,以及商务部部长后续划定的产品;
关切国家包括中国(含港澳、不包含中国台湾)、古巴、伊朗、朝鲜、俄罗斯,以及美国后续指定的国家;
关切实体指在关切国家注册或总部位于该国、受益所有权超10%由该国主体持有,或受该国政府控制的实体;
自主生产特指在中国境内设计且制造的AI硬件,中国设计但境外制造的不算;
远程访问则是受限主体通过网络访问美国管辖的AI硬件,并被认定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穆勒纳尔在推动该法案的同时,还致信国务卿,敦促荷兰政府阻止境内企业向中国出售半导体制造设备。由此可见,该法案本质上是通过动态性能上限、总量管控、设备封锁三招,阻断中国等国家获取先进半导体及AI硬件的渠道。
参考来源|meritalk、互联网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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