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米里亚娜·斯波利亚里茨发表联合呼吁,再次敦促各国尽快通过规制自主武器系统的新国际规则。

这是双方继2023年呼吁各国制定具体禁止和限制措施后,再次就该问题共同发声。联合呼吁指出,人工智能、机器人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正在扩大技术能力与监管约束之间的差距,自主武器系统已不再是遥远设想。此类系统可能削弱人类对武力使用的控制,并增加平民和民用基础设施遭受伤害或损害的风险。

双方认为,各国已经通过联合国大会和《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政府专家组的工作,就维持必要的人类判断与控制、遵守国际人道法以及回应伦理关切等问题取得重要进展,当前应当由渐进讨论转向启动谈判。此前,双方也曾主张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禁止影响无法预测以及自主选择人类作为攻击目标的武器系统,并对其他自主武器的使用地点、持续时间、目标类型和武力规模等作出限制,同时确保有效的人类监督以及及时干预和停用。联合呼吁特别指出,将于今年11月举行的《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七次审议大会,是各国决定启动谈判的关键机会。此次呼吁进一步强化了自主武器规则制定的紧迫性,或对审议大会及后续国际谈判产生推动作用。

【评析】

此次联合呼吁的意义,可以从实体规则和制度进程两个层面加以理解。在实体规则层面,其核心问题是现有国际法能否充分应对自主武器带来的新风险;在制度进程层面,其核心问题则是各国能否将已经形成的原则共识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规则。此次呼吁将《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七次审议大会明确为启动谈判的关键机会,意味着自主武器治理正在由长期的原则讨论进入制度路径选择阶段。

从实体规则看,制定专门国际规则具有法律必要性。现有国际人道法当然适用于自主武器,区分、比例和预防措施等原则不会因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而失去效力。但是,现有法律可以适用并不等于现有法律已经足够化解新兴法律问题。一方面,现有规则没有直接回答致命性自主武器引发的道德伦理争议;另一方面,随着武器自主程度提高,研发者、生产者、指挥官和操作人员对具体攻击结果的控制与预见能力可能被技术链条所分散,进而提高违法行为认定和问责的难度。此外,如果各国仅按照自身军事利益解释现行国际法规则,还可能形成彼此冲突的适用标准,削弱法律的确定性。

正因如此,此次联合呼吁提出的“禁止加限制”模式具有较强的制度合理性。对于影响无法预测或者能够自主选择人类作为攻击目标的系统,应当划定明确的禁止性红线;对于其他自主武器,则可通过限制使用地点、持续时间、目标类型和武力规模,并要求保留人类监督、干预和停用能力,降低其使用风险。这种分层规制并非全面禁止人工智能的军事应用,而是根据武器功能和风险程度设置不同法律要求,有助于在维护人道底线与保留正常技术发展空间之间形成平衡。

然而,实体规则上的必要性并不能自动转化为制度成果。《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使得少数掌握先进军事人工智能能力的国家可能阻止谈判达成结果。相关国家可能担心严格规则将会限制自身的技术优势和军事能力,因而更倾向于维持原则性、非约束性的规范。因此,第七次审议大会不仅是一次法律会议,也是各主要军事国家是否愿意接受共同约束的政治检验。

当然,尽管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在短期内达成仍存在困难,推动法律文书谈判并非没有意义。谈判可以促使各国将抽象政策转化为具体法律立场,围绕自主武器定义、人类控制和禁止范围形成更清晰的国家实践。相关文本即使暂未获得普遍接受,也可能成为解释现有国际人道法的重要参考,并为今后形成更广泛的国际规则积累基础。当多数国家逐渐围绕自主武器系统达成基本一致的共同立场后,拒绝参与规制的国家也将承担更高的外交和声誉成本。由此看,此次联合呼吁的现实价值,既在于争取启动条约谈判,也在于借助谈判进程持续压缩法律模糊和无规则竞争的空间。

【启示】

对此,我国应统筹国家战略利益维护与国际规则塑造。中国作为军事领域人工智能的主要开发与部署国之一,同时也是国际规则博弈的重要参与者,如何在维护国家战略利益的同时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制定,是中国国际法实践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是坚持安全利益与人道关切并重。我国应支持对自主武器进行必要规制,同时防止有关国家以维护人道和伦理为名,对军事人工智能采取笼统化、扩大化限制。可围绕武器自主程度、目标类型、运行环境和人类控制水平实施分类规制,禁止具有不可接受风险的系统,并为正常的国防科研和技术应用保留合理空间,避免对自主武器的国际法规制演变为限制我国技术发展的法律工具。

二是积极参与自主武器国际规则塑造。我国应围绕自主武器定义、不可预测性判断、人类控制标准和责任分配等核心问题,提出更加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的中国方案,推动《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继续发挥主要平台作用。对于相关禁止和限制措施,既要维护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也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的安全环境和技术发展水平,防止规则制定被少数西方国家主导,提升我国在军事人工智能领域的议题设置和规则解释能力。

三是加强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协同研究。有关政府部门可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技术企业建立长期研究机制,持续跟踪自主武器国际谈判和主要国家立场,重点研究军事领域人工智能国际法规制路径等问题,为我国参与国际磋商提供稳定的法律、政策和技术支持,并推动国内治理实践与国际规则主张相互衔接。

链接:

https://www.icrc.org/zh/statement/renewed-call-un-secretary-general-and-icrc-president-adopt-rules-autonomous-weapon

文稿 | 于昊昆

编辑 | 兰琦钰

审核 | 黄志雄 于昊昆 赵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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